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pdf

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pdf

ID:58305222

大小:414.79 KB

页数:5页

时间:2020-05-18

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pdf_第1页
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pdf_第2页
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pdf_第3页
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pdf_第4页
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确州警2015.06—西一论刑事被告人“阅卷权”及其实现途径郜占川摘要在刑事诉讼语境中,刑事被告人的“阅卷权”特指被追诉方对控方案卷的知情权。就权利来源而言,阅卷权源自辩护权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阅卷权作为辩护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自始系被追诉人的应然权利,除非本人放弃不得被非法剥夺。有必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就保障被告人行使阅卷权作出详尽的规定,同时设置必要的例外情形。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初级阶段,被告人阅卷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关键词阅卷权;辩护权;核实证据;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图分类号1)925.2文献标识

2、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5)06—0161—05刑事诉讼法理论界普遍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一个最重要标志就是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及保障情况;而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则取决于其辩护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亦即能否实现有效辩护。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备受各界好评。但由于个别规定立法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亦付之阙如,由此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最为典型的就是新刑诉法关于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规定,是否意味着立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法学界与实务部门的观点针锋相

3、对。究竟如何解决此类争议为妥,值得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一、辩护律师“核实证据”与被告人“阅卷权”之关系现行刑诉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陈瑞华教授由此断言:“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等于认可了嫌疑人的阅卷权。”④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未获实务界的认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就此撰文指出,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原则上不能告诉案内有关证据,从而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观点缺乏理论依据。_1事实上,这是一个语焉不详的条款,一些重要问题并未解决:比如

4、“有关证据”的范围,律师核实证据的方式,律师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其从办案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等等。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对本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笔者以为,上述问题不作者简介:郜占川,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生,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四川成都610207)。①参见晏向华:《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栽《检察日报)2012年5月30日第3版。笔者以为,陈瑞华教授对中国刑事诉讼的进步寄予厚望是值得肯定的,但由此得出刑事被告人享有

5、阅卷权是过于乐观的表现。②万毅教授认为,该法条中的所谓“证据”一语,既包括辩护律师通过自行调查取证所提取的证据材料,亦包括辩护律师从案卷中摘抄、复制的控方收集的证据材料。故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复制的案卷材料,完全处于“核实证据”一语的文义“射程”之内,属题中应有之义。参见万毅:《“曲意释法”现象批判——以刑事辩护制度为中心的分析》,栽《政法论坛》2Ol3年第2期,第2O页。】61能得到合乎法理的解释,就难以得出被告人可以庭前阅卷的观点。即便理论界坚持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但由于该项权利缺乏起码的实现机制和救济途径,很难获得司法实务部门的支持,①注定只能是“一厢情愿”。鉴于此

6、,笔者拟从法理上对阅卷权的性质作一探讨,以期探寻律师核实证据与被告人阅卷权之间的内在关系。(一)阅卷权的性质阅卷权,在刑事诉讼语境中特指被追诉方对控方案卷的知情权。阅卷权来源于辩护权,辩护权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各国都规定了诸如证据知悉权、获得法律帮助权、举证、质证权等等,所不同的只是保障的程度有别。就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获得辩护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些规定无疑都是进步的,但是容易造成一种误解,即认为行使辩护权的主体是律师,因之与辩护权紧密相关的一些权利只

7、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只承认辩护律师可以行使阅卷权,这就出现一个悖论:作为原始权利主体的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却没有阅卷权,而作为派生权利主体、帮助行使辩护权的辩护人反而享有阅卷权l2]。辩护人乃被告诉讼权保障下之产物,无被告即无辩护人,另基于武器平等原则、避免突袭性裁判(公平审判)等观点而论,自有必要让被告有独立阅卷之权利。笔者以为,这不仅仅是一项权利行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的定位,其仍然以被追诉的客体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