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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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摘要】从股东权入手,探讨公司股东诉讼的现实基础,对股东诉讼提起权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进行分析,并根据股东个人性权利和共同性权利的区别,对保护股东自益权的股东直接诉讼和保护股东共益权的股东派生诉讼进行了阐述。评析我国现有股东诉讼法律规定,针对我国关于股东诉讼规定仅在《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此项规定既使基于直接诉讼制度的构想也不能体现出他的立法本意,并就第111条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分析: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救济

2、纳入股东诉讼;诉讼对象过于含糊;对于诉讼理由的规定有遗漏之处,该条将决议违反章程排除在诉讼理由之外。对于我国股东直接诉讼还不完善,派生诉讼更是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在总结实践和学习国外股东诉讼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完整的股东诉讼制度、完善股东直接诉讼方面,笔者就公司法第111条的缺憾提出了自己三个观点:把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股东直接诉讼范畴内;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诉讼理由的确定。构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方面,笔者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和条件即原告的确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及理由分析;必须设前置程序;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试对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

3、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诉权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一、股东诉讼制度的现实基础       现代公司法基于实践和理论的积累构建了股东诉讼制度,研究者们往往开门见山提出“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面临这样的问题:公司股东能否对公司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诉讼,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哪些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勿容质疑,他们对此进行了大量论证。但是,入手股东诉讼制度的研究即提出这一问题似乎有些唐突。这样的提问会给初学者这样一种疑虑: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是不是有损公司法律独立人格之嫌。笔者试图从股东权入手对股东诉讼制度进行分析。        股东权即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

4、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多种多样,但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益权和共益权。在以股份制公司为主要企业形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股东权无疑是一种十分重要、普遍而又年轻的民事权利。随着我国公司法逐渐从宣传立法阶段向深入实施阶段转化,公司法上的粗疏与操作性欠缺已日渐显露出来,股东权的保护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依据诉权的基本原理,诉权是指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时,请求法院审判的权力,他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其实质是司法请求提起权。就

5、公司法而言,股东诉讼提起权的享有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股东诉讼提起权的享有使公司股东其他权利得以维持的基础,没有诉讼提起权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将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股东诉讼提起权的享有也是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得到维持的保证。鉴于股东个人性权利和共同性权利的区别存在,法律赋予股东不同的诉权实有必要。       (一)保护股东自益权的股东直接诉讼       所谓股东的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个人诉讼和股东代表人诉讼,股东个人诉讼是个别股东因为自己的个人性权利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所谓股东代表人诉讼,是公司某一股东以自己和其他与自己遭受同类损害的股东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股东的个

6、人性权利的规定明确且具体,由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必要且便捷,股东个人性权利的保护因此也更为有力。       各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亦然。当然这并不是说股东权在公司法中没有体现,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的规定中涉及的是能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保护的个人性权利,下列这些情况涉及到的权利都属于可为直接诉讼所保护的权利:股东要求行使公司账簿检查权的请求,行使表决权的请求,实现股票优先购买权、回赎权请求,强制分配股利的请求,强制公司对股份转让进行登记的请求,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的请求等。       (二)保护股东共益权的股东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是公司在遭

7、受董事或者高级官员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基于一定条件而代位公司对董事或者高级官员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就其行为所导致的公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称为“派生诉讼”,如英国、美国;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则称为“代表诉讼”、“代位诉讼”,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       股东为公司损失行使诉讼权利最早在英国被否定,并确定了“适当被告原则”和“内幕管理原则”。根据前一项规则,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者董事的行为,只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据后一项原则,凡是公司能力内的事项,由公司按章程的规定予以解决,法院一般不依股东的请求进行干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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