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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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拆迁的诉讼救济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摘要】为确保城市房屋征收过程川被征收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合理Z保护,必须辅Z于完善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并不能满足这一需要。为此,有必要以美国学者雀菲尔徳法律关系学说为工具,对征收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被征收方各种权益进行精确界分,以此为棊础设计相应诉讼类型。根据征收阶段的不同,在征收过程屮政府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之间实际存在着征收决定阶段的权力与责任关系,补偿阶段的原住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拆迁阶段的次牛•性的赔偿法律

2、关系。为此,需要配套以相应的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类型和相应的市判方法。【关键词】房屋征收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法律关系2011年1月21FI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改变了以往扭曲的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拆迁主管机关之间法律关系,将房屋征收过程屮的法律关系复位为地方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关系,将民事法律关系复位为行政法律关系。此举有力地消除了以往城市房屋、土地公益征收中的种种流弊,必将极大地助益于公民权益的保护。然而,无救济无权利的法谚告诉我们,只有辅之于完

3、备的诉讼救济,才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才能确保公民权益得到保障。为此《条例》也于笫14条和笫25条确认了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被征收人要如何提起诉讼才能获得救济?当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又能否给了充分及合理Z救济?为此,本文以崔菲尔徳法律关系学说为分析工具,就征收过程小的权益纷争与诉讼救济制度之建构提出一•孔之见,以求教于方家并有助益于征收诉讼实践。一、方法上的准备: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之简析诉讼程序终归是要围绕着对权益、对纠纷双方法律关系的界定来建构、展开的。从宏观上说,冃的决定手段,形式决定于内容,诉

4、讼程序作为实体权利的实现形式和手段,无疑要受权益这一U的性与内容性存在的深深制约。这是目的与手段之间必然存在的人类工具理性关联所决左的:“由于人类具有以推理和行为实现有目的的结果的能力,理性因而被归于人类”。[1]对此,马克思以一句家喻户晓的话作了生动说明:“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木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白己的头脑屮把它建成了”。[2]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首先对权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然后才能以此认识为

5、基础去构建诉讼程序这一大厦。从微观上来说,不同的权益类型也会决定着不同的诉讼类型。这是因为,不同权益的构成耍件与权益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诉讼所耍审判并确定的对彖、进路、方法以及诉讼的构造也就相应地不一样。因此,诉讼程序的良好建构必须建基于刈•权益类型的准确认识。然而,恰恰在这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学界对行政诉讼中的各种权益类型并无清晰、系统的认识,而是泛泛地以相对人的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来定位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方的关系,然后就匆忙建构行政诉讼类型。但是,正如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工具理性关联所决定的

6、,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找准问题,因此,当我们对什么是问题本身还就不清楚的时候,匆忙下结论的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对此,美国学者霍菲尔德曾-•针见血的断言,将一切法律关系化约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Z-o[3]因此,我们冇必要引入霍菲尔德的法学分析方法和法律关系理论,以便对房屋征收过程屮的法律关系和被征收人的权益类型做一个细致界分,从而为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的建构提供精确蓝图。在霍菲尔徳看来,所有法律关系都是H成一体的,因此,所有旨在对所谓的权

7、利下一个正式定义的想法既不讨好也没什么用。最好的方法是将不同的法律关系置于一个由相反和相依纟R成的图表中,然示举例说明它们在具体案件屮的各白的领域和应用。也就是说,对权利的认识,必须放在法律关系框架卜通过对相依、相反方的考察來进行。他对法律关系的界分和总结可以用以下图表來展示:权利(Right)特权(privilege)power(权力)豁免(inwumity)义务(Duty)无权利(no・Fight)责任(liability)无权能(disliability)基于木文的主旨,对于隼菲尔徳法律关系学说,笔者认

8、为,以下几点需要着重分析。1.关于各种权益的界定。在雀罪尔德看来,权益,亦即广义上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分为四种,即权利、特权、权力与豁免。其中,权利表现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地位,其对应着相依方的义务,其相反状态则为无权利,而无权利又对应着相依方的特权;特权大致可理解为占由,[5]即不受他人权利约束、免受他人要求、白身无义务的状态或地位,其相反状态为义务,即应相依方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地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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