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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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办发〔2018〕16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已经2018年1月1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5-BFS-2018Z-12001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标准,保障省重大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发〔2010〕94号》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未经政府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

3、行征收土地。第四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1、附表2)。-5-第五条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

4、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由县区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办理工作。第七条地上附着物补偿(一)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未列入此表的建(构)筑物补偿由县(区)政府确定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是指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若干规定》执行。(二)被征收土地上零星的各类经济类树木和用材类树木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5-,未列入此表的零星树木补偿由县(区)政府确定补偿标准。(三)成片林木,按照林业行业造林每亩初始密度标准执行,超过初始密度株数的,按苗圃地补偿。成片苗木苗圃地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四)征收压有砂面的耕地,按该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给予砂面补偿。(五)征收栽植枸杞的耕地,按照当地枸杞近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给予枸杞补偿。第八条青苗补偿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农作物的种类、产量及近三年的市场价,由各县区政府制定统一标准执行。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

6、偿。征收塑料暖棚、冷棚内的农作物按一年的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第九条集体土地上被征拆人房屋拆迁安置的过渡费、搬家费等由各县区政府制定统一标准执行。第十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征占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5-《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征占用草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8号令)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的

7、作物、抢栽的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等附着物以及抢开的耕地、渔塘等,一律不予补偿。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征地补偿补助其他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2日印发-5-附表1白银市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行政区域区域编号年产值区域范围地类统一年产值(元/公顷)补偿标准(元/公顷)白银区Ⅰ水川镇(张庄村、金锋村、顺安村、顾家善村、均安村、熙春村、大川渡村、莺鸽湾村、桦皮川村、五柳村、白茨滩村);四龙镇(民乐村、梁庄村、永兴村、金山村、四龙村、永丰

8、村)。水浇地37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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