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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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

2、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世界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

3、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废除史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

4、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死刑存废讨论史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

5、刑的论据。某些人也提出,以压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为不应废除死刑的论据。若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的话,社会会变得混乱;过强的话,个人的各种权力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个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应报思想是较朴素的以眼还眼观点,认为“杀人偿命”、“别人砍了我一只手,就要砍他一只手”,早期的法律深具此特性第二部分1.生命价值上角度上的争论:对于某些主张死刑的人士认为,死刑的意义即在于宣示生命价值及“不得剥夺他人生命”之普世价值。禁止死刑如同宣示:

6、“我(杀人者)可以用小于失去生命的代价,使他人失去生命”、“我(杀人者)有权享受‘不可杀人’的普世价值,而其他所有人都没有”、“我(杀人者)有权享受‘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但我杀的人没有”,这违反了公平正义,反而显示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主张废除的人士认为,企图运用死刑阻止杀人,如同用汽油灭火,以血洗血、以脏水洗涤一样,是极为荒谬的事情,且无实质吓阻效果可言。2.社会契约论角度上的争论:支持死刑方认为人们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而剥夺第三人的生命,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

7、解除)而剥夺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条款支持死刑方尚能举出社会契约论之创始者如洛克、卢梭皆支持死刑之存在。卢梭认为罪犯得以处死的理由是:1.在避免未知的危险前,先交托生命与主义者。个人为了避免被杀害,而同意自己破坏契约时要付出生命代价。2.破坏法律就不是公民,而是敌人,所以可以处死。洛克则是认为杀人犯损害的生命法益无法弥补,所以处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反对者认为,契约中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除)而奴役特定第三人人格或歧视、压迫少数群体的条款。这种荒谬的推论将会使国家实施奴隶制或歧视、

8、压迫少数群体也成为合理,甚至会造成人权、民主、文明的等人性基础彻底崩盘。3.逻辑层面上的争论:一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从逻辑的层面辩证:法律规定“不可杀人”,却以“杀人”处罚违法者,自相矛盾。反对废除死方则认为:公权力之执行与私意执行不可一概而论。若按此推论,法律规定“不可妨碍自由”,却以自由刑处置违法者;规定“不可抢夺财物”,却以罚金处置违法者……等等,亦自相矛盾,如此所有刑罚皆应废除,法治将无从建立4.法律层面的争论废除死刑方认为,刑罚是基于矫治、再教育的目的,死刑剥夺了他们一切回归社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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