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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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

2、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存亡争议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

3、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某些人也提出,以压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为不应废

4、除死刑的论据。若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的话,社会会变得混乱;过强的话,个人的各种权力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个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虽然部分国家因宗教信仰,社会

5、价值观的缘故,而逐渐浮现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许多国家,一般人民依旧是较支持死刑的使用[5],即使在某些已废死刑一段时日的欧洲国家亦然[6],但欧洲各国,除白俄罗斯和保留特殊时期死刑(如:战争)的拉脱维亚外,今日已全面废除死刑。由于死刑存废与否和犯罪率高低关系至今尚未有直接而显著的社会科学研究足供佐证,因此直到今天,死刑存废课题仍被认为是没有对错的纯粹价值观的争论,有时甚至被认为是欧美挟带其固有价值观,强制其他文化体系接受的例证之一。应报思想是较朴素的以眼还眼观点,认为“杀人偿命”、“别人砍了我一只手,就要砍他一只手”,早期的法律深具此特性对于某些主张死刑的人士认为,

6、死刑的意义即在于宣示生命价值及“不得剥夺他人生命”之普世价值。禁止死刑如同宣示:“我(杀人者)可以用小于失去生命的代价,使他人失去生命”、“我(杀人者)有权享受‘不可杀人’的普世价值,而其他所有人都没有”、“我(杀人者)有权享受‘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但我杀的人没有”,这违反了公平正义,反而显示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8]。生命价值也是废除死刑主张的有力理由,既然普世价值认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死刑制度,也就是杀人的制度的存在就会与此发生冲突,禁止死刑如同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应带头戒杀,彻底否定杀人的正当性企图运用死刑阻止杀人,如同用汽油灭火,以血洗血、以脏水洗涤一样

7、,是极为荒谬的事情,且无实质吓阻效果可言支持死刑方则采取另一种对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认为人们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而剥夺第三人的生命,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除)而剥夺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条款[12]。但反对者认为,同样与不可让渡的生命权相仿的还有人格权,因为人格权的不可让渡特性,所以一切卖身契、奴役人格的契约、法令都应归于无效。然而所有容许死刑存在的解释都可以用同样的解释方法推论允许被现代文明国家均严格禁止的蓄奴或歧视、压迫少数群体。比如说人们也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而奴役特定第三人的人格或歧视、压迫少数群体,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

8、了大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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