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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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作者:院党委、行政  来源:院党委、行政  更新日期:2009-8-29  阅读次数: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

2、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记入《    年度技工学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条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因疾患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回家疗养,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学年开学前,经县级

3、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及时缴纳,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凭交费发票或相关手续证明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    第八条学业考核,按照《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操行考核,按照《学生操行评定细则》执行。第四章    退学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4、;    (1)逾期两周未办理相关手续不报到注册;    (2)按规定应休学而未休学,或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在一学年内所获得的学分未能达到该学年基本学分;    (4)学生学年操行考核不合格;    (5)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全日制学校;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按照《违纪学生处理办法》被处以责令退学及以上纪律处分;    (7)学生提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

5、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时间。    第十三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第十四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通过学校复查,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经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

6、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1)经专门机构认定,某专业特长鲜明;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休学期满后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    (4)学校统一调整专业;    (5)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2)学生转入其他学校,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报所在省、市主管部门批

7、准。    第十九条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己修学分均予承认,但需补修所缺的必修课程学分。第七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毕业:    (1)操行评定合格及其以上;    (2)按照本专业计划修满毕业学分;    (3)所有必修课程学分均已修满;    (4)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填报《江苏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学生花名册》,学校发给经省、市主管部门核发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规定学籍年限内未按教学计划修满总学分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

8、书。若在一年内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重修,达到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八章转制    第二十三条已完成中技阶段学习的高技在读学生;已完成高技阶段学习的技师在读学生,因应征入伍、提前就业等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制。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批准的转制学生的毕业或结业,按本办法第七章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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