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现状与重构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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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现状与重构【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一直是我国司法和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本文从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弊端出发,通过分析制度的弊端,提出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具体方案,以其能够对该制度的改革提供一点思路。【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制制度现状制度重构9/9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现状与重构【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一直是我国司法和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本文从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弊端出发,通过分析制度的弊端,提出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具体方案,以其能够对该制度的改革提供一

2、点思路。【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制制度现状制度重构9/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足百字的表述不仅过于疏漏,而且同有关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相矛盾,立法上的缺憾,导致理论研究特别是注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上的众说纷纭,进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有的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广泛而深刻的冲突和矛盾使得我们不得不认真

3、权衡追求诉讼经济和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科学细化类型标准,进而对参诉方式、诉讼地位、判决效力和管辖异议权等做出一系列重新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诉讼目的。一、现行制度弊端9/9立法层面上存在明显冲突。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做了规定,这个条文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第三人必须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第三人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当第三人被判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具有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四,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二是法院根据需要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最

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时《意见》第66条做了更详细的补充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该司法解释在肯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具体补充了以下内容:第一,第三人权利方面,明确了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第二,明确了第三人权利方面的限制,即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5、,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申请撤诉。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是前后呼应,层层深入地完善有关制度。然而我们很遗憾地看出,其实两者之间同时存在着渐趋深刻的矛盾抵触。综上所述,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不仅立法疏漏、矛盾重重,而且理论界对一些关键问题也并没有获得必要的共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为实现诉讼经济目的而扩大第三人制度的使用与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强制参诉以防止该制度被滥用的两难选择。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以诉讼法基本原理为基础,合理确定第三人诉讼地位及相关权利,结合第三人参诉条件,进一步细化第三人类型,对整个制度进行系统改造。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具体方案(

6、一)细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具体方案9/9经考察国外立法经验,对比分析各家学说,笔者建议将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细化为“应诉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诉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性质。本诉原告或被告(或反诉原、被告)可于诉讼开始后,以起诉的方式,将某个案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引入诉讼。其引入理由是,认为该人应当或可能负责本诉原告(或反诉原告)对第三人之诉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凡是应当或可能在本案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那部分人,均归类于应诉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诉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几个成立条件

7、:(1)应诉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实体法根据仍然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所称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是一种义务性的牵连关系;(2)应诉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对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3)应诉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责任对本诉要有依附性,即是从本诉请求中派生出来的,否则,则不产生第三人之诉的合并。设立应诉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解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无“诉”而被判承担责任的法理悖论,赋予该第三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也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由于采用了本诉当事人起诉的第三人参诉方式(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的参诉方式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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