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浅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现状与重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浅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现状与重构法学专业学生陈祥指导教师孙永军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有关规范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以至理论和实务中分歧众多,远未达成必要的共识。不仅影响了法律实施的统一,而且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和诉讼经济的双重目的,应重新构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适当方案;本文拟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诉方式等方面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审判实务有所裨益。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狭义当事人;参加之诉IssuesonThirdPartyHav
2、ingaLimitedTitleStudentmajoringinlawCHENXiangTutorSUNYongjunAbstract:Theprescriptionofthirdpartyhavingalimitedtitleinchina’scivilprocedurelawissoabstract,moreovertherelatedstandardalsohastheintrinsiccontradiction,downtointheoryandpracticedifferencemultitudinous,isfarhasnotachie
3、vedtheessentialmutualrecognition.Notonlyhasaffectedtheexecutionofthelawunification,moreoverharmssettlesacasebystander'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fortherealizationtothethirdpartyhavingalimitedtitleofproceduresafeguardandthelawsuiteconomydualgoal,shouldreconstructourcountrynot
4、tohavetheindependentrequestpowerthirdhumanofsystemthesuitableplan;Thisarticleattemptstopresentanoutlineofthestatus,themodesofintervention.Theintentionofthearticleistodosomebenefitstocivillegislativeactionandjudicialpractice.KeyWords:thirdpartyhavingalimitedtitle;clientinanarrow
5、sense;involvedlawsuit民诉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最典型的表述是:“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1]”在中世纪以前,囿于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与之相适应,民事诉讼也通常以原告诉被告的“两造格局”存在于审判之中。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可以上诉或申明不服。”[2]但是诉讼第三人制度也未能在罗马法中得到确立。我国现行立法对第三人制度规定过于简明,理论界对
6、诸多问题也未能厘清,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尤其表现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一方面。它是一项为保护诉讼经济,消除裁判冲突,维护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而设立的诉讼法律制度。所以笔者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参诉方式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探讨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称“无独第三人”5)的诉讼地位,学术界观点林立,实际操作中认识也比较混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诉讼参加人说通说认为,无独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属于广义当事人的范畴。[3]2、狭义当事人说
7、一些学者认为,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几个诉讼的合并,一个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本诉,其余的则为当事人一方与无独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参加之诉。无独第三人在参加之诉中处于狭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3、附条件的狭义当事人说该说既反对将无独第三人全部视为狭义当事人,又不同意将无独第三人统统排斥在狭义当事人之外。该说认为,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可变的特征,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成为狭义当事人。具体表现在,当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无独第三人便处于狭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果人民法院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就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而只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8、我过现行立法对此观点作了一定程度的肯定。笔者认为,诉讼参加人说将无独第三人视为拥有独立地位的诉讼主体,无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