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失地农民“留地安置”模式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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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失地农民“留地安置”模式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深圳特区为例王如渊/孟凌【专题名称】农业经济导刊【专题号】F2【复印期号】2006年03期【原文出处】《中国软科学》(京)2005年10期第14~20页【作者简介】王如渊,西华师范大学国土资源学院副院长,博士,副教授;孟凌,西华师范大学国土资源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内容提要】“留地安置”模式可以弥补征地补偿费用的不足,并使失地农民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了较公正的权益分配。但是,我们认为,返还土地的产权应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留地安置应避免形成特殊的社区,社会管理结构应该规范化,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与

2、运行应当规范化,返还土地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序列。【关键词】留地安置/失地农民/土地产权/经济组织/社会结构与管理    一、“留地安置”模式的产生背景在城市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大量农民面临失去土地的现实。据《经济日报》报道,目前全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2000万人”[1],有学者推算,这个数据从1987-2001年至少是3400万[2]。还有专家分析,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我国今后每年大致又有250-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到2030年,失地和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1]。即使地处西部的四川省,到2003年,无地、无业

3、农民也达141.4万人[3],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1%。我国失地农民是一个正在加速扩大的特殊弱势群体。他们大多无文化、无资金、无技能,往往被排挤在现代工业大门之外,处于“务农无地、经商无本、务工无厂、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境地,是社会阶层中最贫困的人群,成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人”,其生活和生存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失地农民大多为大中城市近郊农民,他们对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对社会的认识和思想的活跃程度都不同于一般的农民,易酿成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群众事件。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披露,现在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又跟征地有关[4]。因而

4、,这种挑战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诱因之一。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是“两观一本”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2004年以来,部分地方政府开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体系,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但是,在广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十分有限,失地农民的低保显得困难重重。因此,各地都在不断探索能最终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补偿模式。浙江省从2003年起,开始实施“留地安置”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

5、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等治本办法,给予失地农民长久的生活保障。省政府规定:市县征地单位须将10%-15%左右的被征用土地,留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产生稳定的经济收入,反哺失地农民,或者对土地被征后包括土地补偿费在内的集体资产进行量化,村民拥有量化股权,参与盈利分红。这样,失地农民每户年租金收入稳定在两三万元[5]。从2005年开始,上海

6、市也开始实行征地留地制度。在规划征用土地中留下5%-10%的农民集体用地,用于二、三产业开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实现土地股份化、股份资本化,让农民享有稳定和长期的土地收益回报。并且,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的一部分集体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集体积累集中起来,让农民入股,形成不动产,使农民真正成为股东,形成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6]。实际上,“留地安置”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在深圳特区开始实践了。1980年特区成立之初,深圳市建设资金紧缺,成为制约特区建设的“瓶颈”。邓小平同志说:“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己去找[7]。”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没有财力对整个失地农民的住

7、宅、生活等方面进行补偿。于是,政府给原农村集体划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村集体发展集体经济,村民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收益,并以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同时,按标准给村民划定土地,由村自主进行住宅建设,政府不再返房,以解决村民的住房问题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现在看来,这种模式充分地考虑到了村民的利益问题,包括住宅、生活保障等。但这种模式也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的产权问题、返还土地划定的地域问题及由此而导致的管理问题等。    二、“留地安置”模式的优势  (一)以地补偿可以弥补征地补偿费用的不足传统上,我国的征地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根据2004年11月全国人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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