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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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荀子的礼法统一观内容提要: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儒学大师,就当时的政治格局而言,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在思想文化领域,也由百家争鸣呈现出百家合流、大一统的态势,时代造就了荀子,他集百家之长,创立了著名的礼法统一观。荀子及其礼法统一的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独树一帜。他既反对儒家片面的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律的职能,也反对法家单纯的追求法治而忽视礼治的作用,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忽略法的作用,主张既重礼又重法,二者并重不可偏废。文章认为,礼法统一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们正

2、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若干重要关系,特别是在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如何处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关键词:荀子礼法统一法治借鉴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深刻的社会变革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所谓“百家”,是说其学派之多,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各学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对法的起源、性质、特征、作用、制定和执行,以及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关系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做出了

3、系统的论述,但是以儒法两家对法律的影响最大,其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礼治”与“法治”,主张“一断于礼”或“一断于法”。荀子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立足于现实,对于各家的思想学说进行了剖析、评价和吸收,兼采各家,特别综合改造了儒家和法家两大学派,创立了著名的礼法统一观。LOcALHosT一方面,他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了批判的继承;另一方面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地吸收,熔礼法于一炉,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而且其内含远非儒、法两家所能及。一、礼法统一观的理论依据“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

4、“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一)天人关系是荀子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他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即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责,改变了以往儒家的“礼义出自天性”的观点。荀子从朴素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他认为,“天行有常”,即自然界的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事在人为,“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须“制天命而用之”,即利用自然界为人类服务,因而对礼法的探求,只能从人类社会自身入手。荀子在“明于天人之分”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明分使群”的概念,人类为了生存必须有“群”和“分”,荀子说:“水火有气而

5、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力多则强,强则胜物”(《王制》)。“故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富国》)。即,“群”是出于个人生存的需要,而“分”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群”和“分”又是必须由君主来掌握的理论①,“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不能相

6、事,两贱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则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王制》)。“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者,何也?曰:善班治人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王制》)。礼法、君主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②。“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

7、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荀子认为顺于本性,必然与辞让、忠信、礼义文理相抵触,导致人伦秩序的混乱。另外人的欲望的膨胀,也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政权的稳定。“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性恶》)。人对物的欲望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对物的争夺,争夺则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人性恶导致了这些混乱和争夺,消除无序和混乱,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要“化性起伪”,礼和法就是适应“化性起伪”而

8、出现的。“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性恶》)。礼义和法度是圣人制定的,用来改铸人性,改恶为善的,法则是保证礼推行的工具。荀子的起源论将礼义和法度相提并论,为其礼法统一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二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故有必要化性起伪,靠什么来呢?通俗的说,他认为一方面要加强道德建设,发挥“礼仪”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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