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分开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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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分开再探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法治既是对人治而言,也是对党治而言。所谓政治体制改革,就其起步阶段而言,和党政分开、建立法治社会其实是一个意思。党政分开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政治体制改革一波三折,关键在于对“党政分开”存在许多错误理解,“放弃党的领导”,就是最大的错误认识。党政合一,党凌驾于法律之上,就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谈不上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因为专制国家也是讲“法制”的,政府可以任意制定法律,“依法行政”之说,并不代表它是法治国家。真要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首先就要落实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

2、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中共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时期确立了党政军“一元化”领导模式,这一模式的影响在夺取全国政权后,仍然继续存在。但是,在建国初期,党的领导人对于党政分开还是有比较明确认识的,即:党的政治领导必须通过政府来组织实施,通过党在政府中的党员来贯彻执行,党组织不能从外部直接指挥政府,不能直接向群众发号施令。1950年4月13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就党政关系问题指出:我们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国家政权,

3、而我们党在政权中又居于领导地位。所以一切号令应该经政权机构发出。由于过去长期战争条件,使我们形成了一种习惯,常常以党的名义下达命令,尤其在军队中更是如此。现在进入和平时期,又建立了全国政权,就应当改变这种习惯。党的方针、政策要组织实施,必须通过政府,党组织保证贯彻。党不能向群众发命令。1951年10月18日,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在写给华东局第一书记饶漱石的信中说,“党直接做政权机关的工作是不好的”。11月,他又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强调,党“是经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但并不是

4、直接指挥国家政权”。周、董指出的这些原则当时得到毛泽东的支持,在董必武致信饶漱石后,毛泽东12月4日复信董必武:“我认为你给饶漱石同志的信的内容是正确的,可以抄华东以外各中央局负责同志一阅,促其注意这件事。”1当时中共在政务院设有“党组干事会”,下辖“分党组干事会”和“党组小组”,由在政务院内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组成,其任务是保证党对政府的领导及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1950年1月9日,周恩来在政务院党组干事会成立会议上指出,党组的工作在形式上不要管得那么多,行政上的事务还是经行政机构去办。3月16日,他主持

5、政务院党组干事会,议定同党外民主人士密切合作的指导原则:政务院机构中的党组会议不要代替行政会议;要健全政务院各部门行政会议制度、办公制度和汇报制度,保证有一定的必要的形式,不可党内党外不分,要使党外负责人加强责任感,在其职权范围内敢于做主,等等。21952年9月召开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确定要修正税制,随后召开的各大行政区财政部长会议和第四次全国税务会议研究了这个问题,根据几次会议的意见,财政部提出了修正方案,政务院12月26日召开的164次政务会议批准了这个方案。接着,向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及工商界知名人士征求了意

6、见,于12月31日在《人民日报》上公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毛泽东于1951年1月15日致信周恩来等人,称:“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请令主管机关条举告我。”后来又批评说: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33月10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规定:一、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均须事先请示党中央,并经过中央讨

7、论和决定或批准以后,始得执行。政府各部门对于中央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央报告或请示,以便取得中央经常的、直接的领导。所有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凡属性质重要而不是解决纯业务性或技术性质问题的专业会议,均应执行事先报告并经过中央批准始得召开的原则。二、为了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的领导,以及便于政府各部门中的党的领导人员能够有组织地、统一地领导其所在部门的党员,贯彻中央的各项政策、决议和指示的执行,今后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必须加强,并应直接接受中央的领导。因此,现在的中央

8、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由政务院党组干事会改组而成)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即撤销。三、今后政务院各委和不属于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门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应分别向中央直接请示报告。今后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直接提请政务院批示或办理的事项,除例行事务外,凡属涉及方针、政策、计划的事项,均应限于中央已经讨论和决定了的问题,或是中央已经批准的计划或批准的原则范围之内的问题。如应向中央请示报告的事项而竟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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