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关系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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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与地方关系新境界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新境界”,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党的十八大提出,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2013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和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称《方案》)。其中,推进职能下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方案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的决定》(下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2、;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完善财税制度。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主要关系根据1982年《宪法》,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对于行政事务,《宪法》原则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并授权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

3、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组织、职权和监督等关系。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务院及其部门与省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以下关系。(一)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关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通过对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的不完全列举大致划分了各自的职权范围(见表一: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大致划分),《宪法》并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省级政府在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并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4、省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二)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政府的关系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制定部门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有的国务院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国务院授权监督省级地方政府,如监察部有权对省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有的国务院部门如公安、审计、统计等部门,与省级政府共同领导双重领导机构。(三)国务院主管部门

5、与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有些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同时,依法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如省监察厅、局对本级政府和监察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监察部领导为主;有些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同时,依法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民政等部门。广大朋友们,关于“论受教育权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和保障”是由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一、释明权概述释明权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概念,于大陆法系,其本意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当事人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

6、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的权能。可以看出,法官行使这一权利,主要是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主张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也借鉴了这一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活动中,不仅仅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存在着释明权的问题,而将释明权引入行政复议,是由复议的性质以及复议实践决定的,《复议法》有些规定也对复议人员课以释明权。从复议性质来说,行政复议虽然不是诉讼活动,但是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复议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类似于诉讼活动中的原告和被告,而复议机关则具有司法机关的某些

7、职能,在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以及整个复议程序中,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复议决定的做出,都与行政诉讼有类似之处。在复议过程中,会比诉讼过程中更多地面临着申请人在申请事实、申请对象、复议请求等方面的模糊不清的问题,当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一方,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但是,行使释明权主要是针对申请人。正确行使释明权是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当然,虽然都称为释明权,但是因为行政复议和诉讼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复议中的释明权和诉讼中的释明权有差距,复议中的释明权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事项、申请对象、复议请

8、求以及证据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时,以及申请人提出一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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