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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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解读主讲人:叶美萍部门:教研一部邮箱:ymp@tax-edu.net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更丰富,层次更清晰“五个统一”、“两个过渡”以“法人”作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税率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设计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引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增加了反避税内容对一些具体问题采取授权方式第一章基本要素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管辖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征税对象一、居民

2、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标准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转让财产所得:动产、不动产、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住

3、所地。税率法定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内容: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税务处理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三、企业清算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比较: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例:收入100其中免税收入20扣除(1)50;(2)90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新规定=100-20-50(2)原规定=100-90-10新规定=100-20-90权责发生制原则1.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遵循权责发生制

5、要有明确规定权责发生制正确理解: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思考:该原则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的关系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1.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二十一条)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已有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3.申报表设计:会

6、计利润±纳税调整清算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计算缴纳企业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剩余财产: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以往年度欠税、清算所得税-其他公司的债务+收回债权清算所得第二部分收入一、应税收入确定的原则二、会计上收入的确定原则三、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四、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收入实现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

7、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例如,包装物押金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例如,我国税法中免税重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另如,分期收款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国税发[2004]82号)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企业在某一期间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所有者

8、出资日常经营活动资本性项目利润表项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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