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论》ppt课件

《普通程序论》ppt课件

ID:26945212

大小:1.28 MB

页数:74页

时间:2018-11-30

上传者:U-5734
《普通程序论》ppt课件_第1页
《普通程序论》ppt课件_第2页
《普通程序论》ppt课件_第3页
《普通程序论》ppt课件_第4页
《普通程序论》ppt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普通程序论》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第十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类。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础性程序,它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体例上看,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最为完整,其他诉讼程序没有特殊规定的,均需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普通程序实际上起着各种诉讼程序通则的作用,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一)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的方式当事人的起诉应以书面起诉,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民诉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新民诉: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新民诉: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一)受理的概念与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受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对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的审判行为。二、受理 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认真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另一方面,法院应审查原告起诉的方式是否合法,如起诉状的内容是否有欠缺,如有欠缺,应当责令原告限期补正。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新民诉: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受理的法律效力1.程序法上的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诉人民法院对讼争案件取得了审判权,并且负有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职责。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并且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其他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实体法上的效力(1)保存权利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2)扩张权利的效力起诉会产生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扩张的效力,即增加债务人的责任。例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无息借款合同,起诉会产生法定利息开始计算的效力。 3.特殊情况的处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3)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4)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以及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或者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不予受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新民诉:(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新民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 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审理前的准备,是指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至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前,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当在5日内将记入口头起诉的笔录抄件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 (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按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此阶段的诉讼材料,是指原被告双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四)追加当事人1.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2.追加方式(1)法院依职权追加(2)当事人申请追加 (五)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新民诉: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六)组织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并非所有案件审理前准备的必经程序,只适用于当事人提出证据交换申请的案件以及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应当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 (七)新民诉: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审前准备程序的模式转变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最大限度的获取证据资料。德国、日本不存在类似美国发现程序那样最大限度获取证据机制。2、确立争点、证据整理的正当化和促进和解 3、结束无争议的诉讼程序:不应诉判决美国:第一种是被告对原告起诉从未到案或未对原告起诉状作答辩反应;第二种是被告虽然到案或却未提交正式答辩状,或提交正式答辩状但未出席开庭审理;第三种是被告没有遵守法院审前准备程序的某种命令。 二、审前准备程序模式(一)英美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审前准备程序由诉答程序(pleading)、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审前会议(pretrialconference)组成.诉答程序(pleading):当事人交换诉状、答辩状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发现程序):当事人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者索取或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方法:录取证言、质问书、文史物证、要求自认、和身心状况检查。审前会议(pretrialconference):法官召集当事人确定案件争点、固定证据。可以以命令形式发出,对双方有约束力。 (二)德国、日本模式德国审前准备程序分为两种由法官选择适用:1、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准备方式2、书面准备方式日本审前准备程序分为三种由法官选择适用:1、准备性口头辩论:以公开开庭方式2、辩论准备方式:会议性准备方式3、书面准备方式:针对不方便到法院的当事人 第四节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开庭审理的形式1.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式,即开庭审理必须在法庭上进行。2.开庭审理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3.开庭审理应当采取言词审理、直接审理的方式。 普通程序中的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以及宣告判决等五个诉讼阶段。(一)开庭准备1.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通知。(3日前)2.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3.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4.开庭审理时核对当事人,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查核实各种证据的活动。 1.当事人陈述2.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1)证人作证(2)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民诉)(3)宣读鉴定结论(4)宣读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一步向法庭阐明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论证和辩驳的活动。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秘密进行。 (五)宣告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合议作出的民事裁判,应当公开宣告。宣告判决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情况。当庭宣判,是指在开庭审理日期,于合议庭评议后立即宣判。定期宣判,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后,另定日期宣判。 三、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庭审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全部记录?民事诉讼法133条(原,新147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审结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时间限制,也称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由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四、审结期限 审结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五节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撤诉(一)撤诉的概念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撤诉的分类1.依当事人撤诉行为的积极和消极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2.依提出撤诉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3.依撤诉行为发生的不同审级为标准,可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三)申请撤诉的条件和方式1.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申请。2.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撤诉申请最迟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4.撤诉申请须经人民法院审查。 (四)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五)撤诉的法律效力1.结束本案诉讼程序2.撤诉后视同未起诉3.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法定情形:1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注意:这里的被告属于非必须出庭的被告,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可以拘传。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无独立请求人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三、延期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的权限。 第六节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诉讼中止(一)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中止适用的法定情形和方式根据《民诉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条款。除上述情形外,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认为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的,可以裁定诉讼中止。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二、诉讼终结 (二)诉讼终结适用的法定情形和方式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姜威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丁军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高远,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高远未付款。姜威与高远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丁军要求姜威还钱,姜威说因为高远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丁军欲直接起诉高远,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丁军在向高远提起诉讼前,已经向姜威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丁军对姜威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丁军与高远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1999年10月,原告和某因右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被告乙市医院的外科三区治疗。术后伤口感染,原告再入住医院做了第二次手术。术后,医院又进行了综合治疗,使伤口愈合。后因原告和某参加网球比赛导致患处再次骨折,第三次入住该医院施行移骨手术,术后右腿短于左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00年8月,经原告方和某申请,某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程序问题? 1.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2.审前准备包括哪些内容?3.开庭审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本章思考题: 张军与杨秀1990年结婚。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国学习并留美工作。2000年初,杨秀以张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自己住所地的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张军离婚。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张军,要求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期满,张军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第4天,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误。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 王明、王亮系两兄弟,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王亮购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准备给儿子结婚用。王明认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父亲临终时也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王明继承,王亮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王亮不同意王明的观点。王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王亮腾房搬走。王亮在答辩中称:王明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王明腾房。在诉讼进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义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王亮因争执激烈,突发脑溢血死亡。王明见其弟已死亡,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王明、王亮、王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2)王亮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3)王明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