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食药监发〔201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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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食药监发〔2014〕121号关于印发《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泰山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3日-29-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食品药

2、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泰山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教育、引导、规范为目的,坚持公正公开、惩教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案件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第四条 泰安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以下简称市稽查支队)受市局委

3、托并以市局名义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9-涉案标的物货值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稽查支队独立承办,具体实施立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文书送达、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含相应内部审批)。处罚决定由市稽查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达并执行。涉案标的物货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市稽查支队独立完成立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等具体行政行为(含相应内部审批)后,处罚决定报市局对口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送达并执行。涉案标的物货值2万元

4、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市稽查支队完成案件合议,形成初步处罚意见,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市局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处罚决定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达并执行。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含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监管所),受县、市、区局委托并以县、市、区局的名义对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稽查支队、稽查大队和监管所,统称执法办案机构。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听证和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29-政策

5、法规科和法制科,统称法制工作机构。第六条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和监督制度。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分别在立案、结案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实现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市局对县、市、区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对其做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建立完整、齐备的书面卷宗。执法办案机构每半年将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科。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局和县、市、区局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限,依照市局事

6、权划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市局管辖下列案件:  1.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局事权划分意见规定由市局处罚的;  2.吊销本机关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3.本级政府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4.本机关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  5.县、市、区局报请管辖的;-29-  6.认为必要时直接管辖的。第九条县、市、区局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稽查大队与监管所的管辖权限,由县、市、区局决定。县、市、区局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市局确认管辖权。县、市、区局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认为不宜由本局查处的,可以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或由市稽查支队组

7、织查处。确认、指定或者决定管辖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第十条 市局在接到管辖权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管辖权决定。县、市、区局接到市局指定管辖的案件或其它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案件查处情况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市局或移送机关反馈。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由市局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第十一条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29-执法办案机构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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