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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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山东聊城252400摘要:我国经济开始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土地不再是简单地作为牛产资料形成存在,而是具有了商品属性。相应地,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这就使得我国划拨土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现实中大量划拨土地出于无人监管或者监管不利的情况,任由个别人继续经营取得利益,而没有上缴国家。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关键词: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划拨土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改革措施一、出现划拨土地的历史原因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诞牛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

2、国有企业的全部或主要利润须上交,作为牛产要素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参与市场循环,故不必考虑其成木与回报的国有企业划拨用地制度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当时唯一的经营性土地使用制度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政府开始着手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起至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期间,我国经济开始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土地不再是简单地作为牛产资料形成存在,而是具有了商品属性。相应地,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经过反复研究得出结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划拨方式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方

3、式”,应予以保留。但同时强调,“应对划拨的范围加以限制”。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得以确立,一方面是对历史遗留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肯认,另一方面是出于当时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确立不久,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现实考虑;而根木的原因还在于划拨土地作为公益目的用地的需要。二、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以未向政府缴纳出让金作为界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标准,并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一概认定为无偿取得。1994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定义作了有限度的修

4、改,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补偿、安置等费用上的投入。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不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吋也并非“无偿”,也付出了拆迁费、征地费等相关费用。与此同时,出于建立统一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体系的需要,必须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立一以前形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国企、非公益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推向市场。因此,现行立

5、法允许这些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抵押、租赁。但始终未对其进行过全面的梳理,使得当前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本身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且使划拨土地在市场流转过程中障碍重重。三、我国划拨土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大量营利性企事业单位无偿使用划拨土地这些营利性划拨土地的形成途径可分为两类,类是存量营利性划拨土地,即土地有偿使用制建立以前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大量营利性划拨土地。另一类是增量营利性划拨土地,即土地有偿使用制建立以后出现的新的营利性划拨土地。后者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取得划拨土地的成本很低,一些用地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灰色交易来竭力争取划拨土地

6、,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一些企业。例如以办教育或办医院等为名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搞房地产开发,还有不少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其划拨土地修建宾馆用来岀售或岀租。通过新的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仍然可以利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租赁、抵押。这些不正常利用土地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剧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的竞争,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二)已经进行有偿使用改革的营利性划拨土地仍在无偿或低偿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转让、岀租、抵押而发生权属流转的营利性划拨土地实行了有偿使用改革,受让方办理手续,缴纳岀让金。这种情况的转让实质上是转让的划拨土地的性质发生根本变

7、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化规定了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而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向有偿出让转化采取何种方式未作规定,而转化采取的方式又直接关系到补交岀让金的数额。《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岀让金标定低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低价的40%根据这一规定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转化制度,在逻辑上,转化只能通过协议来实现,而不能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这是因为,实现从划拨到有偿出让的转化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仍然是原土地使用者,而不是其他人,如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实现转

8、化,由于存在竞争,土地使用权人将不可能保持不变;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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