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1)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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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依据省市相关文件汇总)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年。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要求:产权为住宅性质的不能作为办学场

2、地,租或者借用办公及教学场地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正材料、消防部门单独出具的“消防安检证明”(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咨询办理)。】第三条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工位。【要求:审批部门现场查验设施、设备、工位情况。】第四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3、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证明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证明材料:需

4、提供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财会人员的证明材料要求: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明材料:(1)需提供教师人员情况表、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5、2)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总教师的1/2,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3)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应

6、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消防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情况分别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并载明产权。】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二)申请举办中级(

7、含中级)以下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相应级别的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第十二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不低于本标准,并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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