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通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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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與生活(通識中心)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美國南加大法學碩士呂維凱講義部分版權為黃裕峰先生,請予以尊重著作權人司法體系原則為三級三審制1.地方法院2.高等法院3.最高法院-終審定讞三角關係裁判-法官-客觀公正不介入球賽,維持程序及基本訴訟秩序球員-檢察官-代表社會公益及被害人球員-律師-代表被告嫌疑人檢察體系檢察行政體系一、法務部長二、最高法院檢察署三、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分署四、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行政監督法院組織法111: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三、高等法院檢察署

2、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四、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五、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六、地方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各地檢察署基隆地檢台北地檢板橋地檢宜蘭地檢花蓮地檢、花蓮高分檢台東地檢士林地檢最高檢、台灣高檢屏東地檢高雄地檢、高雄高分檢台南地檢、台南高分檢嘉義地檢澎湖地檢雲林地檢彰化地檢台中地檢、台中高分檢苗栗地檢新竹地檢桃園地檢金門、連江地檢最高檢察署簡介一、檢察總長二、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三、非常上訴四

3、、其他事項高等檢察署簡介一、高檢檢察長二、查黑中心三、不起訴、緩起訴之再議四、業務督導最高檢特偵組法院組織法63-1: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

4、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地方檢察署簡介一、地檢檢察長二、偵查組、公訴組、特偵組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四、其他事項地檢署其他單位書記官室檢察事務官室觀護人室法警室執行科研考科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觀護

5、志工協進會檢察官簡介一、沿革二、檢察官、法官之區別三、檢察官角色(六機一體)四、檢察官功能五、檢察官職權檢察官角色一、警察官二、追訴官三、驗屍官四、審判官五、檢控官(公家律師)六、執行官檢察官功能一、偵查犯罪二、一劍兩刃(監督警察、法官)三、公益代表人檢察官職權一、指揮司法警察、憲兵、軍隊二、偵查犯罪(偵查主體)三、終結偵查(起訴、處分、緩起訴)四、實施公訴五、提起上訴、非常上訴六、其他刑事職權(觀護、監所)七、其他職權(宣告死亡、禁治產、選務、調解、律師等)參與民事業務: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民法第八條)、聲請宣告

6、禁治產事件(民法第十四條)、聲請宣告法人解散事件(民法第三十六條)、申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民法第三十八條)、聲請宣告社團解散事件(民法第五十八條)、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民法第六十條)、聲請對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處分事件(民法第六十二條)、聲請變更財團組織事件(民法第六十三條)、聲請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事件(民法第六十四條)、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七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請求選任法人臨時管理人事件(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相驗業務: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檢察官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

7、病死者,應速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觀護業務: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署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更生保護業務:依更生保護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對同法第二條所定之人,認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應通知各該受保護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經其同意保護之。視察看守所業務:依押法第四條規定,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每年應至少一次視察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看守所;檢察官得隨時視察看守所。考核監獄業務:依監獄行刑法第五條

8、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鄉鎮調解督導業務: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將調解委員會委員及主席姓名、學歷、經歷及家庭狀況等資料,報請地方法院及其分完檢察署備案,每年一月及七月,並應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報請備查;復依內政部訂頒「實施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七項定,各地檢署每半年應指派察官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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