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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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處理辦法一、目的及法源依據:為加強資產管理及達到充份公開揭露之目的,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二、定義:本處理辦法所稱資產,係指:(一)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金融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債券等)(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衍生性商品。(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七)其他重要資產。三、取得資產評估及作業程序:(一)各項資產之取得均應依照由承辦單位提出投資分析計畫及資金需求與來源分析,經董事會

2、核定後由總經理執行,處分時亦同。(二)有關資產取得之評估,屬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進行可行性評估後,送財務部編列資本支出預算並依據計劃內容執行及控制;屬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者則由執行單位成立投資評估小組,進行可行性評估後方得為之。(三)資產中之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均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合理評價,並應提列適當之跌價損失準備,各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處理辦法種有價證券憑證均應由財務部列冊登記後存放保管箱。(四)各項股權投資及轉換公司債如屬原始認股或認購者,應於被投資公司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得以本公司為投資人之有價證券,如係受讓取得者,應

3、即辦理權益過戶手續。(五)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六)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七)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八)各項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於取得後,應即辦理各項保全措施。四、處分資產評估及作業程序:(一)各項資產之處分均應經

4、總經理審核並經董事會決議之規定,同時經由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二)有關資產處分評估,屬不動產者由使用單位填列申請表或專案簽呈,述明處分原因,處分方式等,經核准後方得為之。屬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者,則由執行單位評估方得為之。(三)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處理辦法,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四)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五)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

5、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五、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金融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債券等)所為之有價證券者外,如符合本辦法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始能交付執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但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於事後再提報最近董事會追認之:其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應先報經股東會同意。(二)本

6、公司取得或處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金融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債券等)所為之有價證券者暨未符合本處理辦法第七項應公告申報標準之資產者,由董事長授權各執行單位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處理辦法(三)有關前項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依下列各情形辦理之:(1)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票或債券價格決定之。(2)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證券專家意見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

7、之。(3)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依照由承辦單位提出投資分析計畫及資金需求與來源分析經董事會核定由總經理執行之規定,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合本辦法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另聘請專業鑑價機構鑑價之。(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1)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3)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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