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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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股東會通過重新訂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股東會通過修正部分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股東會通過修正部分條文第一條:目的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第二條:法令依據本處理程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第三條:資產範圍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

2、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短期投資。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三、會員證。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六、衍生性商品。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其他重要資產。第四條:名詞定義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

3、及長期進(銷)貨合約。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

4、者。六、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1⋯⋯⋯⋯⋯⋯⋯⋯⋯⋯⋯⋯⋯⋯⋯⋯⋯⋯⋯⋯⋯⋯⋯精品资料推荐⋯⋯⋯⋯⋯⋯⋯⋯⋯⋯⋯⋯⋯⋯⋯⋯⋯⋯⋯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第五條: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依證券商管理規則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第六條:本公司取

5、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時,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二)取得或處

6、分其他固定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時,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時,應依本公司分層負責表核決權限呈核後,由相關權責單位負

7、責執行。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2⋯⋯⋯⋯⋯⋯⋯⋯⋯⋯

8、⋯⋯⋯⋯⋯⋯⋯⋯⋯⋯⋯⋯⋯精品资料推荐⋯⋯⋯⋯⋯⋯⋯⋯⋯⋯⋯⋯⋯⋯⋯⋯⋯⋯⋯(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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