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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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Lwpx32摘要:本文以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主要弊端为内容展开论述。主要弊端:一是征收范围过宽,征地目的超出“公共利益”范畴;二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三是征收补偿金额确定的单方性;四是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五是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偏窄。在此基础上结合欧美等国外有关国家土地征收补偿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五点建议。一是加快土地权利立法步伐,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二是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三是科学合理制定

2、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四是完善和创新征地程序,坚持依法依规征地;五是以社会保障为核心,采取多渠道的安置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关键词:征地补偿弊端建议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弊端我国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用较大篇幅规定了有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可见立法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现行法虽较修改前的法律有很大进步,但仍不足以保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和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笔者作为一

3、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实践当中,结合实践感受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或弊端。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征收范围过宽,征地冃的超出“公共利益”范畴。在我国现阶段,征地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行为。根据国际惯例,土地征收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而行使的一种特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也规定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由于目前实际上征地已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来源,征地目的己大大超越了“公共目的”的范畴,造成了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和征地工

4、作的混乱局面。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公共利益”用地在使用中"变性”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等营利性行业用地。二是政府作为“经济人”寻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滥用征地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低价从农民集体手中征收土地变为国有然后高价出让,从中获取巨大价差。三是出现了大量商业盈利性征地。一些社会盈利性组织(企业)、个人借政府名义征地与政府合作开发建设,实为赚取土地高额差价利润。(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

5、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不难看出“耕地的年平均产值”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与土地市场毫无关系,是政府行为的结果。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于其属于市场以外的产物,未得到市场的检验与认同,在实践上表现为标准“定”得过低,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以耕地为例,根据我国目前每年耕地的年产值折合人民币计算,也不过每亩几千元甚至更

6、低,若将其征收用于商业或房地产开发,价格会因道路等基础设施的修建而大幅度提高,这与当初征地时支付的补偿费相差天壤。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招商引资吸引力,不惜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甚至连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也未达到。这种情况往往造成征地方与农民发生冲突,大批农民接连不断上访,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三)征收补偿金额确定的单方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法律没有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的异议权以及对征收补偿的第二次裁决程序,说明了我国规定的征收补偿公告程序,只是赋予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受领权,而不是被征收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权。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这就使的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既无事

8、先协商权利又无事后救济途径,只能唯行政机关决定是从,严重背离了公平原则。权利与权力之间处于极度不平等和不平衡状态,被征地者没有针对非“公共利益”征地提出申诉、抗议的权利,被征地者没有对征地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力,被征地者没有在认为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损害其利益时提出异议的权利,更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四)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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