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卡盗刷民事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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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银行卡盗刷民事责任的分担摘要: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结算工具,在当今经济活动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落后与缺位,对其的法律规制还有很大的欠缺。在发生盗刷银行卡的案件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往往依据难寻,面临种种法律难题。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银行卡各方民事责任分析成为银行卡盗刷民事责任分担问题的争论焦点。目前,完善我国银行卡盗刷民事责任分担的相关制度也成为当务之急。关键词:银行卡盗刷法律关系民事责任一、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

2、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作为计算机技术和金融信息化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电子货币。①而根据是否具备透支功能,银行卡又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类。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参与银行卡交易的各方主体在银行卡的运行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的银行卡交易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这三方主体。因此,所涉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持卡人z间的法律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Z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为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与特约商户之间只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关系。而银行与持卡

3、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银行卡的主要功能既是储蓄功能。因此本文仅对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银行卡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是储蓄功能。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入一笔资金,银行与客户建立了存款关系。Z后存款人向银行申请借记卡,双方的权利义务由银行的借记卡合同规定。因此,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而关于这个存款合同的性质,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持卡人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所有权仍归持卡人所有,银行只是尽保管人的义务,因此双方合同性质为保管合同。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一口把资金存入银行,这笔资金

4、的所有权则转移为银行所有,银行只负有在客戸提出要求时,归还其存于银行的等值款项的责任。②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持卡人与银行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为债权人,银行为债务人。这是因为持卡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不仅负保管义务,还冇自由支配这笔资金的权利,这是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同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必须返还原物,而储蓄合同的标的货币是种类物,银行只需将同种类、同数量的货币还给存款人即可,无须返还原物。二、银行卡盗刷各方民事责任的分析银行卡盗刷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同时获取用户的银行卡和密码或只盗取密码并通过制作伪卡或假冒失主身份挂失注销密

5、码从而消费他人卡中存款或提现的行为。③银行卡盗刷案件中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银行、特约商户、盗刷银行卡人和储户。下面笔者试从银行卡盗刷涉及的三方主要当事人角度进行分析:(-)银行的民事责任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判例看来,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储户的利益。在银行卡诞生的初级阶段,法院多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一小部分责任。而近年来甚至出现大量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判例。从技术角度分析,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在银行卡流入市场的初级阶段,银行卡盗刷案件发生较少,且手段单纯,大多是盗取银行卡的密码的情况下而为之。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债务人只是把钱给了一个不是真正

6、债权人的人,民法原理上称之为债权准占有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债务人在给付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话,那么这种对非债权人的给付法律认为消灭了本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真正债权人的权益,就不能再向原债务人要求,而是应该向冒领人要求了。④银行卡和密码是用户身份的唯一凭证,均应视为存款人本人的取款行为,银行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且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瑕疵和过错。银行为金融机构,其对储户身份信息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因而不能苛求其负有更为专业的审查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储户丢失银行卡和密码的过失大于银行审核提款人身份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银行只需承担与自己过失相符的责任。随着科学

7、技术的发展,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作案手段也称多样化趋势发展,仅让储户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并且近年来更常见的手段是提款人制造伪卡,或者在银行安装隐秘设施盗取储户密码信息。银行卡业务存在特殊风险,较之一般存取款业务,银行更应对储户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充分预防风险的发生。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窃取之后,银行能采取合理充分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银行之所以应当对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合同交易方式电子化的要求;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也是合同法社会本位理念的

8、要求。因此,银行在没有尽到口身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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