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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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研究《财经界》January,2008浅谈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朱地球(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35)摘要:本文先从先决问题的概念入手,试图准确界定先决的概念,再从案例出发,引出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并提出质疑。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先决问题理论的关键,本文尽可能全面地呈现传统及现今有关先决问题法律适用的理论,在此基础上,给出自己粗浅的看法。关键词:先决问题冲突规范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781(2008)01—0204—02由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而得出的规则,只

2、是一种不完全的一、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归纳,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通过这种方法得出的规则,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从一开始就给后来的研究者设定了思维定势,导致他们对法学家莫里斯(J.H.C.Morris)的观点,莫里斯用以支持先规则的苛刻适用。先决问题构成要件理论也是这种法学思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的判例是其主编维方式的产物,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看似先决问题的的《戴西私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中所列举的,被我国国问题,因为没有完全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而被理论际私法学者舶来的Schweb

3、elV.Ungar条和R.V.Brectwood和实践冷落。narrigeRegistrar案,下面分别以两案为例引出传统观点所很典型的一个例子是我国1986年审理的李伯康房产继认为的先决问题构成要件。承案。在此案中李伯康于1938年广东台山范素贤结婚,婚案例一:1963年加拿大法院审理的“施韦贝尔诉昂加后没有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案。”该案中,被告昂加,女,犹太人,出生在匈牙利,1945亚的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在内华达州结婚,年她与同样居住在匈牙利的犹太人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19

4、81年,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太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位于广州的两层楼房。1986年在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匈牙利去以色列,在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意大利得知李伯康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难民集中营住过,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方式即犹太人的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离婚时,双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方仍有住所在匈牙利,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1要求继承其亡夫

5、留下的上述房产。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继们双方都到达以色列。到达以色列后,被告昂加与其父母承位于广州的两层楼房问题。先决问题是周乐蒂与李伯康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有一次,昂加在多伦多探望亲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表面看,这构成先决问题,戚时认识了施韦贝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后来,施但如按前面所说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个要件是主要问题韦贝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为准据法。根据我国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理由是:他与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威《民法通则》第一节四十九条的规定

6、:遗产的法定继承,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之时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女方的再婚能力,先决问题是女方前婚的离婚效力。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适用的是中国法,不是外国法,显传统观点认为:先决问题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然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但如果该案中涉及继承的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财产为动产,则可能会适用外国法的情况,这样该婚姻问法。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题,便成为先决问题,这正如有些学者所说:这不免产生个单独的争

7、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一个令人疑惑的问题,为什么同一个婚姻问题,有时会是以援用。3、但是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有时又不是先决问题,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了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考。本案中,周乐蒂与李伯康的婚姻能力问题为什么不是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先决问题呢,难道仅仅是因为它没有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三个要件要件吗?不然,该如何定性?综上,笔者认为应该在更广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一个“先决”

8、问题,也没有必要泛的范围内考虑先决问题,不必严格拘泥于莫氏先决问题单独研究它的准据法选择问题了。的构成要件。莫里斯等国际私法先哲们在什么情况下提出该三要件二、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论理论已无处可查,但其用来证明其理论的案例依照坚定地捍卫着莫氏的三要件理论,但稍动脑筋即可发现,莫里斯如何处理有先决问题的案件呢?各国实践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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