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分析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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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工程物资和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22、无偿提供货物给投资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3、处置固定资产44、随同产品销售收取的违约金、代垫运费等价外费用85、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96、预提费用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97、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108、中介手续费和佣金129、西部大开发政策、地震重建优惠1310、固定资产、存货的损失1411、承担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贷款利息等费用1712、购进的房屋和建筑物上附属物抵扣进项税1913、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合法有效凭据1914、资产盘盈2115、福利性质的支出2316、长期挂预收账款业务未计提收入少缴所得税2317

2、、混合销售行为2418、兼营行为及其适用税率2519、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销项税额2620、收入时点的确认2621、资产盘盈2627271、工程物资和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

3、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无偿提供货物给投资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2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4、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以投资为例)i销售方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库存商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增–销(计税价*税率)注:若存在销售收入则须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ii接受方,视同购进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增–进(计税价*税率)贷:实收资本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i购入时即能确认不

5、予抵扣增值税计入成本借:固定资产/原材料(价税合计)贷:银行存款ii购入时不能确认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增–进贷:银行存款27注:如以后这部分货物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可将税额转入有关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财产损溢贷:应交税金-增–进转出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流资损益贷:应交税金-增(进转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作为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在建工程地质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贷:应交税费—

6、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处置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

7、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

8、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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