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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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灾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长期稳定地在若干领域进行重大的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学院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建立一批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又是人才培养的基地,也是学术交流的平台。学院鼓励跨学科、跨校、跨部门建立科研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防灾科技学院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系部的研究所或跨学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机

2、构”)。科研机构分研究所、研究中心两类。原则上单一研究方向的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可建立研究所,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综合性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可建立研究中心。第二章机构的审批第四条拟建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行业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优先

3、成立科研机构。第五条系部根据《防灾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向学院提出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学院进行初审,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意,予以公布。第六条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院长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印章由挂靠系部进行管理。第三章机构的管理第七条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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