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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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标的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相对人是无权处分人。判断是否善意的时间点是“受让标的时”。这里不要求第三人对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因为依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受让人对自己的善意不负举证责任,而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人负举

2、证责任。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也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2.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标的物。受让人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相应物权且须支付对价,且该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易行为取得。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动产的善意取得中,由于存在多种交付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其中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则仍有争议。因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受让人间接占有动产而仍由让与人直接占有,难以产生占有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亦无利于物的流转,在利益衡量上不宜承认占有改定有适用善

3、意取得制度的效果。  4.转让人须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对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  意取得。转让人无权处分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限制两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盗赃物;②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③埋藏物、隐藏物;④一般等价物。特别注意: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买得的,原所有权人依然可以通过向其支付相应价款而主张返还原物。埋藏物与隐藏物也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扩展到整个物权领域,以及特殊的权利领域:  《担保法解释》

4、第84条: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票据法》第12条: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其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而不是基于转让人的权利而取得,因此原有权利上的限制,原则上归于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上的权利状况的,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不消灭。  例解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

5、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A。考查遗失物、善意取得。奇石本为甲所有,作为遗失物,其是甲不慎丢失的动产,并非是无主物。对于他人的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归还失主。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有主物——该奇石的所有权。乙将该奇石配上基座的行为属于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即两个或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而并非是加工,即一方使用

6、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对于合成物的归属应当考虑各动产所有人财产的价值,区分主物与从物。对于奇石和基座而言,奇石自然是主物而基座是从物,该奇石应归所有人甲所有。乙不能取得该奇石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而不能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对于丙而言,因其是无偿从无权占有人乙处取得奇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能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丙追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

7、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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