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分解

县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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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分解 临邑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分解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执法依据一、单位名称:临邑县人民政府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单位名称:临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三、单位名称:临邑县防汛指挥部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四、单位名称:临邑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法定行政职权目录(528项)一、行政许可(37项)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65项)三、行政处罚(144项)四、行政决策(71项)五、行政确认(登记)(13项)六、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16项)七、行政救助(16项)八、行政强制(38项)九、行政裁决(9项)十、行政处理(26项)十一、其他行政职权(93项)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1、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建设局局长3、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用于养殖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集资办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5、批准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7、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8、设立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核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广播局局长9、审查、确定定点屠宰厂(场)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办主任10、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11、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公安局局长12、设立外资企业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办主任13、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4、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5、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6、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7、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8、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建设用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0、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建设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2、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林业局局长、畜牧局局长23、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4、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5、兴建乡(镇)村企业用地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7、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建设局局长28、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29、批准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局长30、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31、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局长32、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批准法律依据:《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四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3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34、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审批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35、决定或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36、城市外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法律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交通局局长37、批准迁移古树名木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城管执法局局长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1、持证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暂停取水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2、批准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局长3、生产、建设用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条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设置或者迁移、撤销渡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5、核定内河交通渡运路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6、批准滩地利用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国土局局长7、重要监察检查事项立项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8、重要、复杂监察案件立案、撤销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9、重要监察决定和建议的批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10、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11、中止监察调查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12、批准标准地名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13、批准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14、批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预案重大事项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二)应急通信保障;(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四)灾害评估准备;(五)应急行动方案。”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15、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审批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16、地震检测台网规划变更审批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17、批准境内法律规定以外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8、批准江河、湖泊的专业规划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9、批准法律规定以外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20、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局长、公安局局长21、审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法律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 22、审核本地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23、核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24、批准给予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给予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人员表彰和奖励、给予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予第一线工作人员家属帮助的具体办法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5、批准辖区内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26、批准管理权限内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27、审核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8、批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9、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30、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31、旅游发展规划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度和审批。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旅游局局长3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3、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4、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35、审批城市分区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6、审批城市详细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八款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7、批准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8、接受村庄、集镇规划局部调整备案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9、批准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0、审查决定被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因不可抗力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41、批准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42、批准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畜牧局局长43、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44、开发区总体规划审查和详细规划审批法律依据:《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45、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批准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46、重大事项审计结果公布同意法律依据:《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五条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审计局局长47、革命烈士批准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8、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方案批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49、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一部分第四项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50、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折股价格确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一部分第六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51、转让国有产权价款分期付款批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一部分第七项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5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批准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5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调整批准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54、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批准法律依据: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经贸局局长55、批准县道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56、环境保护规划批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57、批准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法律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供电局局长58、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59、批准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60、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及其调整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61、批准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62、集资、合作建房批准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63、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财政局局长64、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调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三、行政处罚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招工、出国或升学资格限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执行军事勤务和应急任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5、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6、拒绝完成本单位兵役、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7、阻挠公民履行兵役、民兵、预备役义务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8、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9、其他妨害兵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10、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局长1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0‚9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2、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0‚9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 1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0‚9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4、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5、营业性场所不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 16、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7、营业性场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0‚9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8、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19、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情节严重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20、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预评价规定擅自开工,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建、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1、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建、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2、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合格而施工,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建、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3、职业病防护设施擅自投入使用,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建、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5、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或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7、用人单位不能保持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适用,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不达标而未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0、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病人进行诊治,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1、违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2、未执行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警示制度,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 33、用人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4、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5、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7、使用禁用设备或者材料,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8、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39、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0、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1、安排特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2、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3、用人单位违法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处罚种类: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4、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处罚种类:责令停建、关闭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5、违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处罚种类:责令停建或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6、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处罚种类:责令停建、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7、存在高毒作业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处罚种类:责令停建、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9、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不适用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0、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1、高毒作业场所未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2、高毒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线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3、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合格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或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不适用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设备、设施、装置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6、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达标而不停止作业进行治理或治理不达标而重新作业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7、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单位未依法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8、未采取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5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混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1、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2、未对高毒作业场所实施有效隔离,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3、从事高毒作业未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4、未按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5、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虚假申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6、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7、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8、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9、解除或终止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0、单位变动时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安置职业病病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1、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2、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3、未如实、无偿为离开单位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4、未将职业中毒有关问题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5、取消或者减少从危险现场中撤离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待遇,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6、用人单位未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7、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必备生活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8、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轮岗,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9、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逾期不采取措施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0、任意拆除防尘设施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1、挪用防尘措施经费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2、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末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末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3、非法转移粉尘作业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4、不执行尘肺病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5、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6、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7、安排末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九)安排末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8、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三)药店、兽医站;(四)商品的包装;(五)公司的标志;(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9、持证人未经许可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0、持证人不按规定取水,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1、未按规定期限装置计量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 92、拒绝提供取水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3、拒不执行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和取水调整、限制方案,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4、非法转售水资源,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5、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达标,情节严重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6、城市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情节严重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7、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情节严重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8、未按规定缴纳水费,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停止供水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9、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停止供水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00、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停止供水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01、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停止供水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0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停止供水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 103、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处罚种类:停止供水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04、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05、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处罚种类:批评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106、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处罚种类:批评教育法律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107、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者无正当理由荒芜满一年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08、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处罚种类: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09、未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处罚种类: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10、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11、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处罚种类: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国土局局长112、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13、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搬迁、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114、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11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116、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发改委主任、财办主任117、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118、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119、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120、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发改委主任、财办主任121、开采含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122、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发改委主任、财办主任123、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种类: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124、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处罚种类: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12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126、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127、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128、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129、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130、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131、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13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擅自施工,拒不执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决定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企业发展服务局局长 13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经责令停止生产而拒不停止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134、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经责令限期改进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135、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而从事生产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企业发展服务局局长136、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局长137、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验收不合格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局长138、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局长139、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发改委主任140、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发改委主任14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发改委主任142、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处罚种类:取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烟草局局长143、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处罚种类: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44、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取消资格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办主任四、行政决策1、编制本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2、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3、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4、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5、决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6、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7、核定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8、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制定文物保护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9、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10、界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1、划定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2、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科技局局长13、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科技局局长14、划定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15、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气象局局长16、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防办主任17、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防办主任18、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确定人民防空疏散地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19、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物价办主任20、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21、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22、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23、划定水体保护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24、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25、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限期达标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 26、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27、划定禁止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28、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29、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30、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法律依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31、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局长32、组织对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是否关闭进行论证并作出决定,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局长33、划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城管执法局局长、建设局局长34、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5、确定军事禁区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六条:“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36、拟订年度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37、批准林种划定及其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局长38、划定防洪规划保留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39、制定除涝治涝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四条: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0、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41、划定国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2、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3、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4、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45、编制城市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46、规定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费用的承担办法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长生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城管执法局局长47、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城管执法局局长48、划定河道岸线的界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9、划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50、划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51、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气象局局长52、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气象局局长53、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气象局局长54、规划本地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保护重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气象局局长55、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56、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57、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58、指定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区域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局长59、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法律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国土局局长、建设局局长60、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法律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61、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安监局局长62、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63、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64、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65、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66、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超核准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67、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年限和交纳收益比例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68、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69、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 70、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即划定城市紫线法律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71、撤销城市紫线法律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五、行政确认(登记)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局长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3、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4、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5、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6、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局长7、确认集体草原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局长8、确认国有草原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局长9、确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四条:“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局长10、确定罚款代收机构法律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人行行长11、设置或者指定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12、指定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集贸市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局长1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农业局局长六、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1、戒严征用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2、国防征用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3、临震应急调用和补偿法律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4、征收职业教育经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5、因疫情控制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物品及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征调人员及物质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即: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8、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9、防汛调用物资、取土、伐木及其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林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10、地质灾害应急处理调用物资及补偿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11、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定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财政局局长12、拆除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法律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13、对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单位和个人的补偿法律依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三十九条: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下列直接财产损失,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一)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和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设施的灭失、损坏、折旧;(二)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和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设施的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或者津贴;(三)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条: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损毁证明,向当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申报,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14、补偿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15、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时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16、统一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予以补偿法律依据:《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应以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七、行政救助1、残疾军人优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2、给予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误工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3、安置因战或因公致残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优待服现役义务兵的家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5、抚恤优待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民兵及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6、对生活困难的军烈遗属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7、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8、对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进行优惠和补助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9、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10、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 11、地震灾区救灾安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12、补助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法律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三)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13、给予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给予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人员表彰和奖励、给予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予第一线工作人员家属帮助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14、安置辖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15、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16、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六、行政强制1、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戒严地区内正常社会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五条“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2、强制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3、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4、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入学法律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5、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事故的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6、强行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7、采取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强制性应急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8、控制开采地下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采取保障水工程安全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0、处理水事纠纷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11、转交捐赠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12、决定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3、限期核拨教育经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14、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15、责令退还涉及教育机构的乱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16、拆迁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17、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18、划定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实施卫生检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19、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0、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1、组织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2、决定封锁动物疫病疫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畜牧局局长23、解除疫区的封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畜牧局局长2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组织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二十五条:“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畜牧局局长25、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采取控制、扑灭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畜牧局局长26、责令停止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一)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二)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三)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四)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五)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7、强制清除用电障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供电局局长28、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供电局局长29、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0、收容教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民政局局长31、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32、采取分洪、滞洪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财政局局长33、采取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34、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35、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36、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城管执法局局长、建设局局长37、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38、对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拆除法律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九、行政裁决1、不服监察机关对监察建议异议回复的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3、信访事项复查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具体岗位责任人:信访局局长4、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法制办主任5、林权争议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局长6、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7、矿区范围争议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8、水事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9、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争议裁决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十、行政处理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审计局局长2、责令对因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3、对壅水、阻水严重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处理工会提请处理的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5、处理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拒不改正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6、处理妨害工会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7、危害文物保护行为的调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8、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治失职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监察局局长9、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0、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1、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单位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12、对交通事故频发路段的道路或者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进行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3、必要时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进行处理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4、指挥、领导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安局局长15、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紧急处理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16、提出避震撤离劝告、组织进行避震疏散法律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17、临震应急期内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法律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18、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审计局局长 19、处理在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法律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20、处理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21、组织处理水污染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22、处理违反《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行为法律依据: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23、决定领导人员暂停执行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分管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24、决定监察人员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二)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25、对卫生主管部门艾滋病防治失职的处理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监察局局长26、对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处理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十一、其他行政职权1、编制并报告本级政府总预算草案,报告本级政府总预算执行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2、将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上报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3、汇总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并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 4、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批准下一级政府预算的决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5、将预算调整方案上报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6、审定本级决算草案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7、将经批准的决算上报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8、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批准下一级政府决算的决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9、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责令限期改造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10、确定公路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公路局局长、国土局局长11、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12、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3、纠正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监察局局长14、组织公路两侧农村居民履行公路建设和养护义务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15、组织抢修公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16、委托民办教育机构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拨付相应经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1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18、组织做好临震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19、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20、组织开展地震后自救和互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21、非地震灾区组织对地震灾区提供地震后救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22、组织震后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 23、安排地震灾区重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24、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事局局长、财政局局长25、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26、监管国旗的升挂和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27、监管国徽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28、监管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29、组织紧急修复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气象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气象局局长30、组织试鸣防空警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防办主任31、组织人民防空疏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人防办主任32、优先购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上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33、统筹安排使用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货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34、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决定限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35、出具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36、提出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要求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办主任37、基本扫除文盲验收 法律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38、制定督促基本扫除文盲单位制订继续扫除剩余文盲规划的措施法律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39、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法律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40、表彰、奖励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法律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扫盲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教育局局长41、上报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42、安置转业军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3、实施动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八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4、接收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士兵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5、改变或者撤销所属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办主任46、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办主任47、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8、制定并公告施行军事设施具体保护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49、设立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50、发布临震预报法律依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51、对临震预报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法律依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科技局局长52、提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法律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民政局局长53、对廉租住房建设和购买提供优惠法律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54、收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55、承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56、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57、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耕作层土壤用于土壤改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58、组织编制并上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59、公布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具体岗位责任人:信访局局长60、根据报请,决定情况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处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具体岗位责任人:信访局局长61、接受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告并上报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具体岗位责任人:信访局局长62、储备疫苗和有关物资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63、制定蓄滞洪区运用具体补偿方案法律依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财政局局长64、调剂解决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65、公告矿区范围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国土局局长66、协商提出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67、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畜牧局局长68、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调度法律依据:《防洪法》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69、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法律依据:《审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审计局局长70、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水务局局长、环保局局长71、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环保局局长72、制定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文体局局长73、指定进行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律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审计局局长74、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法律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审计局局长75、发布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76、采取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措施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7、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或补助和抚恤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78、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79、组织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0、采取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的措施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1、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2、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3、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公安局局长84、采取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5、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经费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6、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87、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88、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调整专题报告法律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89、委托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城市桥梁的管理人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 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90、帮助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民政局局长91、负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92、决定在开发区设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法律依据:《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建设局局长93、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备案法律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证件样本、颁证依据、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和使用范围。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县长主管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岗位责任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具体岗位责任人:法制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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