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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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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牌文件13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汇托管及结算协议 托管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外国投资者: 第一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经托管人、开户行、外国投资者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外国投资者依法参与托管人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3、或挂牌出让,现托管人自愿在开户行开立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下称“保证金账户”),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号: 挂牌文件13 户名: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或简写为“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第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外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外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开户行受托管人的委托对上述保证金账户履行托管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4、《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在开立上述保证金账户时: 1、账户收入范围应填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审核后外国投资者参与土地竞标需要汇入的外汇保证金”; 2、账户支付范围应填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审核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或按原汇路汇出境外”。 3、如外国投资者未能按 号公告的要求,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托管人汇入保证金,则表明外国投资者自动放弃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标。 第五条 托管账户内保证金款项的管理 托管期间应由开户行严格按照本协议管理,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非有法
5、定或各方约定的事由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挂牌文件13开户行只有在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给外国投资者中标后所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户行只有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托管账户内资金按原汇路汇回。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在托管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均归托管人所有;开户行按照本协议提供托管服务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汇、电报费等)由参加地块竞买的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条 转入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应以现汇方式汇入,不得以现钞方式存入,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汇款单
6、上注明汇款账号和汇款银行。托管人承诺:保证金账户的使用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及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执行;除另有规定外,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作资金保证,不得结汇、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开户行有权监督托管人保证金账户的使用情况,有权拒绝托管人向开户行发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账户资金收付指令。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的竞买申请如被确认无效、未竞得或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竞买且已取得托管人同意的,可向托管人办理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手续;托管人确认该投资者的保证金可退还后,应将划转资金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申请核准;开户行接
7、到托管人确认函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核准的托管人付款指令及相关核准文件后,按托管人指令将资金按原汇路汇回境外。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如成功中标的,可在已缴清首期地价款后,向托管人申请办挂牌文件13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划转手续;托管人确认该外国投资者的保证金符合划转应具备的要求后,将划转资金的申请书、与该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申请核准;开户行接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核准的托管人付款指令及相关核准文件后,可将托管人指令的资金转入该中标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账户。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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