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论经济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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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论经济法的任务【内容提要】经济法应当回答和解决实践提出来的具体问题,这样经济法才能有所作为。而经济法要解决、能解决一些什么问题?这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范畴。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而具体任务则是维护市场的公平、高效、安全运行。【关键词】经济法/自由/公平/效率/安全一、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长于“文字游戏”,热衷于概念探讨,满足于新概念、新观点的提出,而轻视应用与实践。对经济法的任务这样一个基础性课题,可能因为它的应用性太强,理论纯度不够,一直不被研究者重视。而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体系、特征等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则不厌其烦

2、,不断提出新的理论,流派纷呈。事实上,“经济法的任务”这一问题关系到我们建立什么样的市场体制、市场体制下政府和市场是何种关系、市场需要什么样的政府等等这样一些基础性命题的破解。经济法任务的明确化,使学术界、社会大众能象对民法、刑法的根本任务一样,琅琅上口,不仅能使社会及政府对“经济法是干什么的?又能干些什么?”有一个明确、直观、具体的认识,有利于全社会经济法观念的推广和普及;也能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引导方向,把学者们的研究视点引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来,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治实践能有所作为。民法、刑法正是因为特定的目的性、社会功利性以及很

3、强的应用性、实践性,渗透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民法观念、刑法观念才得以深入社会成员骨髓。而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刻意追求理论的纯度,追求形而上的满足,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应由经济法关注并予以解决的重要课题视而不见,避而不谈。例如:1998年有关行业保护价的争论、SVCD与VCD之间的标准之争等等,这些问题实际上都可溯源到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上——政府和市场是什么关系(政府在何时干预市场)。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应当是经济法学界的份内之事,却少见经济法学界的参与。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未深入参与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来,未能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前瞻性的方向指导,未能对改革实践作出应有

4、贡献,满足于理论“创新”,满足于“要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从我国的历史与现状来看,限制和减少国家干预来得更为迫切。我们是从全面的计划管制走向市场的,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调节。转轨时期,影响经济增长、阻碍市场发育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市场主体受到束缚太多,对市场效率最大的侵害来自政府不当干预。政府经济权力过于强大,缺乏有效约束;而市场过于弱小,无法抵制“恶政府”,对抗政府的强暴。我们迫切需要一部仅次于宪法的乃至具有“次根本大法”性质的经济宪法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明确、具体、有效地规制。不确定其经济宪法性质,不足以根本消除“苛政”现象,无法全面推广“有限干预”、“市场自由”等现

5、代经济法理念。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长期影响,我们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了包办一切、越俎代疱的父母官角色,而不习惯作市场的“裁判”、“守夜人”。消除这种制度惯性,为市场自由成长提供一个理想的制度环境,应当是我们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为了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首先,我们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的模型,建立国家干预市场的标准、依据、程序,使国家干预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如上述,一些学者多年来力主的《经济法纲要》是很有必要的,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国家全面干预史的新生市场经济国家尤其需要有这样一部基本的法律,对国家和市场是何种关系、国家能作什么和不能作什么、市场主体的一些基本权利等这

6、样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彻底改变政府无所不为、无所不能的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单行法规虽已涉及这些问题,但不可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对这些基本问题作出说明。通过在宪法之下制订这样一部经济宪法,用国家强制力推行市场观念,推行现代经济法有限政府理念,使现代经济法理念深入人心。为了保障市场充分的自由竞争,这部法律应当体现和反映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少干预原则,因为我们的主要矛盾是干预过多。有的学者提出的适度干预原则,不仅不足以防止和减少国家过多干预,而且容易引起混乱。因为,适度干预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确定的参数或有效的数据模型,在具体个案中则也是很难把握的。如果在立法中确定这个模糊

7、不定的标准,将会为以后的经济法实践、干预实践埋下无尽争论的隐患。而且因为历史惯性,我国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着干预的本能冲动,适度干预很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任意越界的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经济学的研究发现,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政体,无论是专制还是民主的政府,都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制约政府本身的扩张。”(注:盛洪:《从经济自由主义角度看》[A].刘军宁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C].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减少政府盲目干预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是,减少政府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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