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9章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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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99章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六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评估某些工程项目及提议对环境的影响、就保护环境和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c)可进入任何地方以进行他合理地相信为决定是否已发生或正发生违反本条例的罪行而属必要的量度、检查、抽取样本和测试。(2)获授权人员如无裁判官根据第(3)或(4)款发出的手令,不得进入住用处所,但如获该处所的占用人或掌管人的同意,则属例外。  (3)如裁判官根据经宣誓的告发信纳有理由相信─  (a)有犯违反本条例的罪行已在或正在某住用处所发生;或  (b)在某住用处所有任何证明已发生或正发生违反本条例的罪行的证据,或有任何相

2、当可能构成该等证据的物件,则该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获授权人员进入和搜查该处所。  (4)如裁判官根据经宣誓的告发信纳有理由相信有必要让获授权人员进入住用处所,以送达通知或进行该获授权人员合理地相信为决定是否已发生或正发生违反本条例的罪行而属必要的量度、检查、抽取样本或测试,则该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该获授权人员进入该住用处所。  (5)根据第(1)、(3)或(4)款进入某地方的获授权人员可要求─  (a)在该地方的任何人提供其身分、姓名和地址的详细资料并出示其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获发给的身分证以供该获授权人员检查;或  (b)在

3、该地方并在当时看来是负责或掌管该地方的人,提供为使该获授权人员能根据本部执行其职能而可能属必要的资料或协助。(6)根据本条进入任何地方的获授权人员,如凭手令进入该地方,须出示该手令。  (7)根据第(3)或(4)款发出的手令须持续有效,直至有必要进入住用处所的目的已达到为止。  第499章 第24条终止令  (1)如有下述情况,署长可在局长的同意下发出命令,规定就一项指定工程项目工作的人须终止该项工程项目的工作,直至该命令撤回为止─  (a)并没有就该项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发出环境许可证;  (b)已就该项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撤回环境许可证;或

4、  (c)就该项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而发出的环境许可证的条件已遭违反,并因此造成环境损害。(2)署长可在局长的同意下发出命令,规定就一项指定工程项目工作的人,须为该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以补救署长所指出的环境损害。  (3)署长在发出终止一项指定工程项目的工作的命令后,可在局长的同意下采取直接行动以补救署长所指出的环境损害,并可向该指定工程项目的地盘的拥有人、营运者或承建商追讨该补救工程的费用。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第499章 第25条费用的追讨  (1)署长如获授权追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工程

5、的费用,可核证欠付的费用和须为该等费用负法律责任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如适当的话,并可将该等费用分摊。  (2)在不限制“费用”(costs)的一般涵义下,费用可包括进行该等工程的监督费用和署长为进行该等工程而提供的物料的费用。  (3)署长须将其证明书的文本送达每名须缴付费用的人。  (4)自送达该证明书的日期后1个月起计并以利率10%计算的年息,可作为该等费用的部分予以追讨。  (5)任何人缴付费用,并不损害该人向任何其他须缴付该等费用的人追讨该笔付款的权利。  (6)经署长核证的费用,可作为欠政府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7)如以任何传讯

6、令状展开诉讼以追讨作为欠政府的民事债项的费用,而法院信纳该令状已留在被告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点,或法院信纳(如该住所和该地点不为人所知)该令状已留在就其作出申索的建筑物或土地上,则该令状须推定为已予送达。  (8)一份看来是由署长根据第(1)款签署的证明书在出示时,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即可获接纳而无须进一步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明书须推定为经署长签署的证明和就被起诉的人欠付的费用而核证的事实的证明。  (9)在该等费用全部追讨回之前的任何时间,第(1)款所提述的证明书文本可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就产生该等费用的土地或处所而注

7、册,而如此注册的该文本即构成《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所界定的法定押记。  (10)在追讨回根据本条核证的全部费用时,如曾根据第(9)款就土地或处所作出注册,则署长须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将清偿证明书就该土地或处所而注册。  第499章 第26条有关环境许可证的罪行  第VIII部  罪行  (1)任何人违反第9条,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首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00及监禁6个月;  (b)一经循公诉程序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2年;  (c)一经循简易程序首次定罪,可处第6

8、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d)一经循简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1年,而在任何情况下如该罪行属持续性质,则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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