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9章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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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99章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评估某些工程项目及提议对环境的影响、就保护环境和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3)署长须在接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60天内,决定该项评估─  (a)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或  (b)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4)如署长决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他须告知申请人何时须展示该报告以供公众查阅,该广告是否须载有任何特定资料,以及是否须提交环境谘询委员会或其属下的小组委员会。(由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修订)  (5)如署长没有在接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的60天内,以书面通知该报告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则署长须视作已决定该报告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申请人须按在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中列出的该报告的文本数目而提交该等文本。  (6)如署长决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他须将为何该报告不获接受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如申请人被要求将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交环境谘询委员会,他须在署长告知的时间及地点将该报告提交该委员会。(由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99章 第7条公众查阅报告  (1)申请人在根据第6(3)(a)条获通知环

3、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的规定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在署长批准的位置备有该报告,数量须为署长合理规定者,以供公众在一段为期30天的期间内免费查阅;  (b)按署长的规定,就备有该报告一事在该期间内每10天在一般行销于香港的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上刊登广告;及  (c)为遵守(a)段,免费提供署长规定的足够数量的该报告文本。(2)申请人须在广告内列出─  (a)指定工程项目的性质及拟进行该项工程项目的地点;  (b)备有该份报告以供公众查阅的期间、地点及时间;  (c)任何公众人士可在公众查阅期届满前将其对报告的书面意见给予署长

4、;  (d)该意见书须送交的地址;及  (e)署长可合理规定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任何其他资料。(3)如申请人没有遵守本部的任何规定或署长根据本条给予申请人的指示,则除非署长信纳该申请人没有遵守规定或指示一事并不重要,否则署长须规定该申请人须再登广告或将该公众查阅期延展,为期可多至30天。  (4)如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适合供公众查阅,署长须通知环境谘询委员会。(由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修订)  (5)环境谘询委员会可在接获该报告文本的60天内,将其对该报告的意见给予署长。(由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99章 第8条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准  (1)署

5、长可在公众查阅期届满或在接获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以时间较迟的为准)的14天内,以书面要求申请人将署长规定的资料提供予署长,以决定是否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凡有收到意见,署长须免费向该申请人提供一份从公众人士及环境谘询委员会收到的意见书的文本。(由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修订)  (2)如谘询公众后未有关于报告的意见提交给署长,或环境谘询委员会未有就报告提交意见给署长,则署长不得要求进一步的资料。(由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修订)  (3)署长须在发生以下事情的30天内─  (a)公众查阅期届满;  (b)接获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或(由1997年第631

6、号法律公告修订)  (c)接获第(1)款所指的资料,(以时间较迟的为准)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批准指定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如署长没有在发生第(3)(a)、(b)或(c)款列出的事情(以时间较迟的为准)的30天内,以书面通知拒绝批准任何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亦没有以书面通知有条件地批准该报告,则署长须视作已无条件地批准该报告。  (5)署长须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置于登记册内。  (6)署长如拒绝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须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499章 第9条除非已获发出环境许可证等,否则禁止进行指定工程项目  第III部  环境许可证  (

7、1)任何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建造或营办附表2第I部列明的指定工程项目或解除附表2第II部列明的指定工程项目的运作─  (a)没有该项工程项目的环境许可证;或  (b)违反该许可证所列出的条件(如有的话)。(2)附表2第I部列明的工程项目如在本条例实施前─  (a)已获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6条授予规划许可;  (b)已获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授予同意以展开建筑工程;  (c)已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第127章)获授权进行填海;  (d)已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获授权进行道路工程

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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