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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第499章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499章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评估某些工程项目及提议对环境的影响、就保护环境和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第499章 第15条登记册 第IV部 登记册 (1)署长须以其决定的格式备存载有以下项目的细节的登记册─ (a)他所接获的工程项目简介; (b)他所发出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 (c)他就任何人根据第5(9)、(10)或(11)条申请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一事所作出的决定; (d)他所接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e)他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所作出的决定; (f)他在本条例的生效日
2、期前所持有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g)要求获发环境许可证的申请; (h)他就任何人要求获发环境许可证的申请所作出的决定; (i)规例所规定的事宜。(2)登记册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署长决定的地点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499章 第16条技术备忘录 第V部 技术备忘录 (1)局长可发出就下述事项列出原则、程序、指引、规定及准则的技术备忘录─(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a)工程项目简介的技术内容; (b)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技术内容;
3、 (c)决定指定工程项目是否在环境考虑方面属可接受的; (d)决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的规定; (e)决定署长是否准许申请人根据第5(9)、(10)或(11)条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f)解决环境影响研究概要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内容上的冲突; (g)采纳其他主管当局的意见; (h)决定何者属环境影响的实质改变、增加或更改或指定工程项目的实质改变、增建或改建; (i)环境许可证的发出; (j)为指定工程项目施加环境监察与审核规定,作为环境许可证的条件。(2)技术备忘录
4、可规定或授权署长依循局长的意见。(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3)局长在依据技术备忘录给予意见时,须确保他的意见的效果是为保护环境。(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4)当就第5、6、8、10、12、13及14条所指事宜作出决定时,署长须以所有适用的技术备忘录为指引。 (5)技术备忘录须在宪报刊登,并须在刊登后于随后的一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该会省览。(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6)技术备忘录提交立法会会议
5、席上省览后,立法会可藉在该会议后28天期间届满前举行的一次立法会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废除该技术备忘录。(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7)如辩论期的届满日期若非因本款规定则原应是─ (a)在立法会会期结束后,或在解散后;但 (b)在立法会下一会期的第二次会议日或该日之前,则该期限延展至该第二次会议后的翌日,并在该翌日届满。(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8)立法会可于第(6)款所指的期限或凭借第(7)款而延展的该期限届满之前,藉决议就其中指明的技术备忘录─ (a)(就第(6)款所指
6、的期限而言)将该期限延展至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后第21天或之后举行的首次立法会会议; (b)(在第(6)款所指的期限已凭借第(7)款而延展的情况下)将经如此延展的该期限延展至在该下一会期的第二次会议日后第21天或之后举行的首次立法会会议。(由2002年第8号第22条代替)(9)立法会按照本条通过的决议,须在通过决议的14天内或在行政长官就个别情况而容许的较长期限内,在宪报刊登。(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10)根据本条发出的技术备忘录,须自该技术备忘录的立法会辩论期届满时起实施。(由2000年第
7、34号第3条修订) (11)在本条中,“会议”(sitting)当用于计算时间时,指该会议开始当日,且仅包括有附属法例列于议事程序表内的会议。 (12)技术备忘录并非附属法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款经《2002年延展审议期限(立法会)条例》(2002年第8号)第22条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载于该条例第23条。 第499章 第17条上诉 第VI部
8、上诉 (1)环境许可证持有人或就以下各项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a)获发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 (b)获准许可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c)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 (d)获发环境许可证,如因署长的以下任何决定感到受屈,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i)关于署长根据第5(7)(a)条发出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的内容的决定; (ii)不发出环境许可证的决定; (iii)不准许申请人根据第5(9)、(10)或(11)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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