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庭的合理存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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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法庭的合理存在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频发,大量纠纷聚集到法院。人民法院正逐渐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推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司法资源日益紧缺。与此同时,我国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达成共识,非讼解决体制受到普遍关注。社会法庭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产生的。社会法庭作为一种新探索,其产生存在一定的社会根据、理论依据及司法需求,并且日益成熟,在现今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法庭ADR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00

2、9-0592(2010)11-009-02    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诉讼与非诉讼方式长期以来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诉讼爆炸和诉法危机的出现,西方国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民事司法改革,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逐渐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改革中。无独有偶,世界范围内ADR运动进行的同时,调解亦成为近年来中国的热门话语,随着调解年、大调解等的提倡和实践,调解已在中国各地形成一种趋势。河南省法院于2009年率先开展的社会法庭工作,正是在这一潮流推动下产生的,其基本目的是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解决社会

3、纠纷,探索和创新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笔者认为,社会法庭是新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内在精神的体现,符合我国的国情,体现了人民司法这个核心。  一、社会法庭概况论文代写  社会法庭是指法院正式的调解和审判机构之外的,由非职业性法官的社会法官依法律规定及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以协商、调解方式自主、自治地对邻里间、亲属间的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相邻权等纠纷进行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民间组织,是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替代性机制。  从2009年4月份开始,河南省法院按照分批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新乡、郑州、许昌等地逐步

4、开展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截止2009年底,河南省已设立社会法庭1984家,做到一县一庭,部分地区甚至实现了一乡一庭①,选任社会法官19950名,调处纠纷以达17595件。社会法庭工作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社会法庭一般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有些在城市社区、较大行政村、较大国有企业所在地区设立。每个社会法庭至少配备2-3名常驻社会法官,负责日常调处工作,从各行政村或者社区分别选定2-3名社会法官,共同组成社会法官库。  社会法庭主要调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纠纷、相邻关系等各类社会矛盾,实行零收费。社会法庭处理的案件主要来自三

5、个方面:其中50%的案件来源于法院或人民法庭立案受理之前的分流;其他来自由当地党委或政府遇到的信访矛盾和群众主动要求处理的案件。社会法庭调解案件,除即时清结、即时履行的外,当事人若有需要可以申请法院给予司法确认。法院经过非讼审查,对于不违反自愿原则、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协议可以进行确认,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社会法庭存在的依据  自社会法庭成功设立以来,确实解决了一批涉诉信访的遗留问题,减少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其存在定然有其合理、合法的依据。  (一)社会背景  1.

6、从基层看中国社会的乡土性还十分浓厚,面对面的社群形成了没有陌生人的熟人社会。因此,中国广大农村地区人与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内在的规则,形成一种克己复礼的社会秩序,无讼的观念、道德维系和长老统治仍然坚挺地存留在民间。差序格局和血缘与地缘②所构成的乡土社会里,传统的力量更为强大,是一种礼治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熟人社会里信任是解决纠纷的一个基本支撑,由权威人士来调解纠纷时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  2.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农村改革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其中最关键的是人的生活价值的变化。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使社会矛

7、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出数量陡增、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易激化等特点,而原有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不适应加剧了矛盾的升级,处理不当就会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3.在中国文化中,和是自古以来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社会治理期待达到的理想状态。谋和、重礼、尚德的儒家文化给行为准备了一整套是非的标准和价值观念,引导人们选择最传统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再者,即使目前已简化的诉讼程序相对于中国农村地区而言依然过于复杂,不够简便,甚至会导致宗族内部矛盾的激化,远远不如调解解决纠纷来得快速、简便与彻底。  (二)理论依据

8、  1.司法理念的转变。改革开放使我国日新月异,社会因此进入转型时期。主体多元、利益多元等情况日益出现,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刑事进入法院,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式上涨,国家与公民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供需矛盾。面对社会变迁和多元化的利益冲突,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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