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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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二)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1)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2)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2)须是独立物。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如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此

3、为一般原则。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3)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

4、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三)物权的意义1、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物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一切财产关系的出发点。而债权、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2、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3、物权最能体现权利主体的意志。二、物权法(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范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81

5、、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而债权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2、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3、公示公信原则。包括:(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才能产生相应

6、的物权变动的效果。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2)公信原则。指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三)我国物权立法的现状第一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一、支配效力指物权人享有的得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这种支配力可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一)直接支配力。

7、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但其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各不相同。在未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最为完整。而他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须受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二)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人意志的限制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作用力。有两种情形: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质押)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的间接支配力。2、在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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