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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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文权                       9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文权      

2、                 9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文权                       9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代市长王文权                       9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文权                       9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代市长王文权                       9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文权                       9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城

5、市供热事业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燃气供热、太阳能、地热等各种热源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介质从事供热或者自己生产热介质并从事供热的单位。  第三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热的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城市供热

6、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六条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供热

7、并逐步达到分户计量。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同意、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锅炉房,由城市供热、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再审批新建供热锅炉房。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必须按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应当安装经首检合格的热计量表具。 

8、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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