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

ID:12334792

大小:61.5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7-16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1页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2页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3页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4页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_第5页
资源描述:

《26食品资质技术要求(人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质量手册技术要求(人员)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10.01发布技术要求(适用食品检验)质量手册技术要求(人员)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10.01发布26人员26.1本中心食品检验规定了食品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不遗余力地开展继续教育以满足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并对这些人员的能力进行确认后授权开展工作。加强对人员业绩和行为考核确保持续满足检测工作对能力的要求和第三方实验室对公正性的要求。以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实验室能力的持续提高。我中心食品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

2、人、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应当与本中心开展的食品检验相适应。26.1.1我中心技术管理人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现代科学技术和检测事业发展动态,熟悉食品理化、卫生、微生物检验,能够对检验报告的各项指标和检测数据进行科学评判,能够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裁定,能够对新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26.1.2我中心食品检验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掌握本岗位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能正确处理和判断检测结果,并经考核合格。从事化学分析检验的人员不得是色盲,应接受有关化学安全

3、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从事微生物检验的人员不得是色盲,上岗前应接收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的培训。关键检测人员(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26.2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26.2.1法律法规知识本中心食品检验和技术管理所有人员应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质量手册技术要求(人员)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10.01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职责是从事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及评定工作,同时开展标准的制(修)订、检验

5、方法的研究、技术交流、破解产业技术难题、科研等方面工作。a)我中心食品检验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应掌握下列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第390号令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构资

7、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质量手册技术要求(人员)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10.01发布《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  1998年1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2日起施行)b)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