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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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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务年度考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思想政治表现(定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⑴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自觉地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⑵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⑶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受到中学学校(小学学区)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合格: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
2、马克思主义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⑵服从工作需要,能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⑶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方面表现较好。 不合格:⑴有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情节严重的; ⑵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以及道德品质败坏,或作风极不正派,严重妨碍安定团结,影响恶劣的; ⑶或不承担组织分配任务,不服从工作调动,以及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⑷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 ⑸或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说明:⑴必须分别具备优秀、合格各个条件,才能评为优秀、合格。⑵凡是涉及“不合格”条件中的一条就可定为不合格。 二、出勤情况: ⑴出满勤者得10分; ⑵病假:每十天扣1分; ⑶事假:每五天扣1分; ⑷旷工:每半天扣1分; ⑸学校规定的所有活动(政治学习,教研活动,校、年段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每缺席一次扣0.5分。 说明:⑴无故旷工达半个月以上或学校规定的所有活动中有2/3以上不参加者,
4、可视为不合格教师; ⑵病假达四个月、事假达二个月以上者,不得评为优秀教师。 三、教学工作情况:60分 1、教学工作量情况(12分) ⑴完成省教委闽教职改〔1990〕277、27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教学时数者,得12分,在完成上述规定教学时数1.5倍的基础上,每增加15节奖励1分,但奖励最多不超过5分。 ⑵学年度完成任教总课时数少于规定的最低时数,每缺10节扣1分,缺150节以上者,除工作量项目内不给分外,并在备课、写教案、批改作业和授课等栏目内累计最多得15分。 ⑶专、
5、兼任教师要求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35节,每缺一节扣0.5分; ⑷凡担任毕业班属省、地(市)、县(市、区)统考科目授课者,按实际授课节数1.5倍计算; ⑸城镇高、初中每班定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中学每班定生40-45人,小学每班定生30-35人。职业中学每班定生35-45人。班级学生规模高限每增加5人,其每节课也相应增长0.1节,但市区,县城每节增长不超过1.2节,农村不超过1.4节。 说明:教务处安排的代课、第二课堂教学亦可列为教学时数。 2、备课、编写教案情况:(7分)
6、 spanstyle="COLOR:#333333;LINE-HEIGHT:140%;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size:10.5pt;mso-font-kerning:0pt;mso-bidi-font-family:宋体">⑴能认真备好每一节课,写好每节课的教案,按规定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作业的;(得6-7分) ⑵能备好课、能写好教案,并能按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的;(得4-5分) ⑶其他一般情况(得1-3分) 3、批改作业情况:(5分) ⑴能按规定
7、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作业的;(得4-5分) ⑵能按规定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的;(得2-3分) ⑶其他一般情况的。(得1-2分) 说明:对跨年段和跨学科任课的教师应适当给予优惠。 4、授课情况:(15分) ⑴能准时上、下课,讲授好每节课、讲授内容正确、生动,学生反映好,听课教师评价好,课堂秩序好的;(得12-15分) ⑵以上评价内容做得一般的;(得6-11分) ⑶以上评价内容做得比较差或常乱班的。(得1-5分)5、校级以上统一命题考试科目成绩情况:(8分)
8、 ⑴学年总评成绩在提高率、及格率、优秀率、巩固率等全面衡量中取得好成绩的;(得7-8分) ⑵以上四率全面衡量中做得一般的;(得4-6分) ⑶以上四率全面衡量做得比较差的。(得1-3分) 6、公开教学情况:(5分) ⑴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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