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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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及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一、铁路建设基本要求(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2)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莲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3)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建设单位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5)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6)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二、铁路线路等级分类铁路线路分为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有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有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铁路建设管理相关内容一、铁路建设程序(1)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3)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4)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5)后评价阶段。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运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系统评价,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二、铁路建设管理责任(1)建设管理单位责任l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l 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租设计文件审查工作;l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l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l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l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l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l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l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l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l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l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l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l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2)勘察设计管理责任l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l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l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适宜的技术标准。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推荐最佳设计方案;l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l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l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企业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3)施工管理责任l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l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l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l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l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l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l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工工程。确需分工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l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4)建设资金管理l铁路建设应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部分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l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调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l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l铁路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必须按规定编制建设资金预算,严格执行批准预算;l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超拔,也不得拖欠。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l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定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1)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l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l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l建设资金已落实;l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2)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l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l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l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l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比值,不值得的;l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3)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l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l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l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l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符合工程要求的;l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招标人的责任:l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l审查投标人资格;l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l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l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l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l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l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5)招标人的权利:l参加设计文件鉴定;l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人;l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l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l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l编制、报批招标计划;l发布招标公告;l申请投标;l审查投标资格;l发售招标文件;l召开标前会;l递送投标文件;l确定评标方案、标底;l开标、评标、定标;l校准招标结果;l发中标通知书;l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l承发包合同签订与备案;(2)投标1)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l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l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l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l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2)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l权利: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投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有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l义务: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l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l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l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人投标文件;l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l实行资格预审的,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l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l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各种投标保证;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投标项目的实施或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方案及说明;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完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3)开标开标会程序:l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l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l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l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l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l当众启封、公布标底;l当场作出开标纪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纪录上签字,确认结果;(4)评标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文件:l逾期送达;l未按规定密封;l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l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l未同时加盖投标人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含投标联合体各方);l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l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l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l投标人在同一个投标段,提交一个以上的标价或自行投标又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l在技术标文件中显示或暗示投标人的;(5)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条件: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最高;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铁路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程序及效力铁路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构成条件:l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l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意图;l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约人发出;l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在有关报纸和网站上发布的铁路工程的招标公告在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要约是投标人根据公告的规定和形式向招标人递送的工程投标书;(2)承诺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l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l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l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铁路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就是订立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诺行为,投标单位为要约人,招标单位为承诺人;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效力(1)合同生效要件l成立生效。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即可生效;l批准登记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方可生效;l约定生效。当事人约定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当约定的事实发生时,合同才能生效或失效;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成立生效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合同成立并生效。(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l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l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损害社会公共利益;l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铁路工程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都是按照严格地程序和规定订立的,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极少。(3)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三种情形: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l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l一方以欺诈、肋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掌握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内容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构成文件构成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文件包括:l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l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l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l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l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l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铁路工程施工的条款主要包括:l当事人名称和住所。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指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承包方是指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l工程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建设项目由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和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以上行政区域)、承包范围及内容(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l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包括施工组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延误和提前的处理等;l质量与检验。包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签证等;l安全施工。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目标体系,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责任承担等;l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即为保证合同实施双方约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l材料设备供应。包括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乙方自购买材料设备的验证、使用、价差处理等;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l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总价,工程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l竣工验收。依据国家纪委记价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签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方法》的规定执行;l违约、索赔和争议处理。包括合同中双方约定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索赔的条件、期限及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机构等;l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条款。在订立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可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熟悉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条件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条件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是由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的修订和调整。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条件主要有:l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l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l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l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多以政策性因素、资金不到位、地质性变化、施工设计变更及施工单位履约能力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等因素引起变更。铁路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条件铁路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1)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大型铁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况并不多见,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况偶尔存在。(2)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主要有:l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l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l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l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或由于国家政策性变化或由于施工单位履约能力达不到合同要求而解除;熟悉铁路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处理违法分包(1)分包工程概念l铁路工程施工分包,是指铁路建筑业企业将所承包的铁路工程中的相关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2)分包工程内容和限制l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但重点控制工程或关键工程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l专业工程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l分包企业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筹必须同工程分包企业签订与工程施工期限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的人员;(3)违法分包工程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分包工程;l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包企业的;l将重点控制工程或关键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l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l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4)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对因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损失的,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包工程(1)转包工程的概念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法律禁止转包。(2)转包工程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转包行为:l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l未在施工现场派驻人员及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3)转包工程的处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造成损失的,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涵义。对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用的标准,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2)总承包的内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等内容。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如约定设计一施工的虹承包,投资一设计一施工的总承包等;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l发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协助承包人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如果发包人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l承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提供履约保证,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4)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各阶段的工作期限作出明确规定;5)合同价款这一部分内容应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结算方式,以及价款的支付期限等; 6)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及确认式。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应当是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可以接收工程;7)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事先没有估计到的情况。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指示或者要求承包人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当然,最后的批准权在发包人;8)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和开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作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保险事故的处理等都应作明确的规定;9)工程保修合同应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10)对设计、分包人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当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并负全部责任;11)巧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合同应明确索赔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方式。过争议的处理,一般应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12)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承包人一般应当根据发包人对项目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可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报价等。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l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按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l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倒手转包;l建筑工程尽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这是一种主要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合同。该《示范文本》由《协议书9》、《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1)《协议书》内容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源来源;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5)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6)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l本合同协议书;l中标通知书;l投标书及其附件;l本合同专用条款;l本合同通用条款;l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l图纸;l工程量清单;l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的生效;(2)《通用条款》内容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l词语定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发包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费用;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施工场地;书面形式;违约责任;索赔,不可抗力;小时或天;l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同本条前文《协议书》内容中的有关说明;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和争议;11)其他;(3)《专用条款》1)《专用条款》谈判依据及注意事项。2)《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是相对的。3)《专用条款》具体内容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将工程的具体要求填写在合同文本中;4)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的解释优于《通用条款》;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程分包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2)分包资质管理建筑法》第29条和《合同法》第272条同时规定,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塑质条件的单位,这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1)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2至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园林古建筑、爆破与拆除、电信工程、管道工程等;2)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l至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如同时发生多类作业可划分为结构劳务作业、装修劳务作业、综合劳务作业;(3)总、分包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关于分包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1)违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l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里包括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两类情况;l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l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l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2)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3)挂靠挂靠是与违法分包和转包密切相关的另一种违法行为。l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l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l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本)》(GF—Z003—0213)。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1)《协议书》内容包括:l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l分包合同价款;l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l工程质量标准; l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时);分包人的报价书;除外的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l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l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l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l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l合同的生效;2)《通用条款》内容包括:l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图纸;l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承包人的工作和分包人的工作;l工期;l质量与安全,包括质量检查与验收和安全施工;l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量的确认和合同价欺的支付;l工程变更;l竣工验收与结算;l违约、索赔及争议;l保障、保险及担保;l其他,包括材料设备供应、文件、不可抗力、分包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价数和补充条款等规定;3)《专用条款》内容包括:l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l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l工期;l质量与安全;l合同价款与支付;l工程变更;l竣工验收与结算;l违约、索赔及争议;l保障、保险及担保;l其他;《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是相对应的,《专用条款》具体内容是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将工程的具体要求填写在合同文本中,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解释优于《通用条款》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其规范了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条款 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包括: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标准规范;总(分)包合同;图纸;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工量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施工变更;施工验收;施工配合;劳务报酬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索赔;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不可抗力;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价数;补充条款;合同生效;(2)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义务1)工程承包人的义务l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l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完成水、电、热、电信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l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分析、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l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l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l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l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l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2)劳务分包人义务l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l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约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底前若干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画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l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l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l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l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l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l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l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犬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l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3)安全防护及保险1)安全防护l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振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l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l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2)保险l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l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l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l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l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4)劳务报酬1)劳务报酬采用以下方式:l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l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l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2)劳务报酬,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3)劳务报酬最终支付l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l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l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救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违约责任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l工程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l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1)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l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l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l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建设工程担保的类型投标担保(1)投标担保的概念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消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很多种,通常的做法有如下几种:1)交付现金;2)支票;3)银行汇票;4)不可撤销信用证;5)银行保函;6)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3)作用它主要用于筛选投标人。投标保证担保要确保合格者投标以及中标者将签约和提供发包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担保。(4)《世行采购指南》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根据投标商的意愿采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者由信用好的银行出具保函等形式。应允许投标商提交由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国家的银行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一直有效,其目的是给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行动。一旦确定不能对其授予合同,应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落选的投标人。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的概念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2)履约担保的形式履行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1)银行履约保函l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l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况: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的保函;l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2)履约担保书l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一50%;l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的担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3)保留金l保留金是指在发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一定数目的款项,作为承包人完成其修补缺陷义务的保证。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应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得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发包人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期满1年(一般最高不超过2年)后14天内,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l履约保证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必须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失。在投标须知中,发包人要规定使用哪一种形式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没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将把合同授予次低标者,并没收投标保证金;(3)《世行采购指南》对履约担保的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借款人(发包人)在承包人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应展期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覆盖截至借款人最终验收的缺陷责任期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合同规定从每次定期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最终验收为止。可允许承包人在临时验收后用等额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4)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l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指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履约保征金应保持有效,并应按规定的格式或发包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银行开具;l如果没有理由再需要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l发包人应将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l 如果下述情况发生42天或以上则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项目监理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或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5)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9对履约担保的规定l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发包人。该保函应与担标书附件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及其比例相一致。当向发包人提交此保函时,承包人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该保函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提供担保的机构须经发包人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l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人;l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预付款担保(1)预付款担保的概念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款担保;(2)预付款担保的形式1)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即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从发包人处取得同意此保函减值的文件,并送交银行确认。承包人还清全部预付款后,发包人应退还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将其退回银行注销,解除担保责任;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预付款担保也可由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3)预付款担保的作用预付款担保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软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4)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关于预付款担保的规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世行采购指南》、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均对预付款担保作出相应规定;1)《世行采购指南》规定,货物或土建工程合同签字后支付的任何动员预付款及类似的支出应参照这些支出的估算金额,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对其他预付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比如为交运到现场用于土建工程的材料所作的材料预付款,也应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规定为预付款所需的任何保证金所应做出的安排;2)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中的规定l由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银行开出与预付款相同数额的保函后,发包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预付致。预付款保函应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保持有效,但其担保额应随投标人返还的金额而逐渐减少。预付款不计利息; l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动员费用,并且应向项目监理提交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如此使用;l根据以支付额计算的完成工程的比例表,预付款将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比鲤数额扣回。在评估所完成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补偿事件或误期赔偿费的价值时不应考虑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规定,建设项目合同应当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用于支付迁移费及为工程需要而将材料运到工地的费用。招标文件应规定每项预付金额基数,支付的时间和方法,所要求的资金种类以及承包人还款方式。对于预付的迁移费、所迁移的物品应在数量单中加以说明,预付款的支付仅限于这些物品。一般情况下,预付金额仅限于合同总额的10%,至于配合工程需要所运的材料,预付款数量取决于工程的类型,在通常情况下可预付部分材料费;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在证书与支付中规定,如欲包括预付欺条款可增加一款如下: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预付款额,应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呈交或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和已经发包人认可的条件对全部预付款价值进行担保的保函之后,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上述担保额应按照工程师根据本款颁发的临时证书中的指示,用承包人偿还的款项逐渐冲销。该预付款不受保留金约束;支付担保(1)支付担保的概念支付担保是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2)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有如下形式:1)银行保函;2)履约保证金;3)担保公司担保;4)抵押或者质押。发包人支付担保应是金额担保。实行履约金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额度为工程总额的20%~25%。本段清算后进人下段。已完成担保额度,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承包人可依据担保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3)支付担保的作用支付担保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发包人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时支付到位;一旦发包人违约,付款担保人将代为履约。上述对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对解决我国建筑市场上工程款拖欠现象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4)支付担保有关规定1)《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第41条规定丁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l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l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l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分析(1)合同分析的必要性进行合同分析是基于以下原因:l合同条文繁杂,内涵意义深刻,法律语官不容易理解;l同在一个工程中,往往几份、十几份甚至几十份合同交织在一起,有十分复杂的关系;l合同文件和工程活动的具体要求(如工期、质量、费用等)的衔接处理;l工程小组、项目管理职能人员等所涉及的活动和问题不是合同文件的全部,而仅为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何全面理解合同对合同的实施将会产生重大影响;l合同中存在问题和风险,包括合同审查时已经发现的风险和还可能隐藏着的尚未发现的风险;l合同条款的具体落实;l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将会产生的争议。(2)建设工程合同分析的内容合同分析在不同的时期,为了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内容。1)合同的法律基础分析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通过分析,承包人了解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况(范围、特点等)用以指导整个合同实施和索赔工作。对合同中明示的法律应重点分析;2)承包人的主要任务l明确承包人的总任务,即合同标的。承包人在设计、采购、生产、试验、运输、土建、安装、验收、试生产、缺陷责任期维修等方面的主要责任,施工现场的管理,给发包人的管理人员提供生活和工作条件等责任;l明确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说明、技术规范的定义。工程范围的界限应很清楚,否则会影响工程变更和索赔,特别对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工程师指令的工程变更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工程变更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则可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补偿要求。l明确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通常以合同金额一定的百分比表示。通常这个百分比越大,承包人的风险越大;l明确工程变更的索赔有效期,由合同具体规定,一般为28天。也有14天的。一般这个时间越短,对承包人管理水平的要求越高,对承包人越不利;3)发包人责任l发包人雇用工程师并委托他全权履行发包人的合同责任;l发包人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做出划分,对对这方面的争执做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l及时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如下达指令、履行各种批准手续、做出认可、答复请示,完成各种检查和验收手续等;l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l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4)合同价格分析l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及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范围;l工程计量程序,工程款结算(包括进度付款、竣工结算、最终结算)方法和程序; l合同价格的调整,即费用索赔的条件、价格调整方法,计价依据,索赔有效期规定;l拖欠工程款的合同责任;5)施工工期在实际工程中,工期拖延极为常见和频繁,而且对合同实施和索赔的影响很大,所以要特别重视。6)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一方未遵守合同规定,造成对方损失,应受到相应的合同处罚。l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工程的违约金或承担发包人损失的条款;l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造成对方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条款;l由于预谋或故意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处罚和赔偿条款等;l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出现严重违约时的处理规定;l由于发包人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出现严重违约时的处理规定。特别是对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处理规定;7)验收、移交和保修验收包括许多内容,如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现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在合同分析中,应对重要的验收要求、时间、程序以及验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作说明。竣工验收合格即办理移交。移交作为一个重要的合同事件,同时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表示:l发包人认可并接收工程,承包人工程施工任务的完结;l工程所有权的转让;l承包人工程照管责任的结束和发包人工程照管责任的开始;l保修责任的开始;l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有效;8)索赔程序和争执的解决。它决定着索赔的解决方法。这里要分析:l索赔的程序;l争执的解决方式和程序;l仲裁条款,包括仲裁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点、方式和程序、仲裁结果的约束力等;建设工程合同交底合同和合同分析的资料是工程实施管理的依据。合同分析后,应由合同管理人员向各层次管理者作“合同交底”,把合同责任具体地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上。(1)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管理人员和企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大家学习合同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2)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程小组或分包人;(3)在合同实施前与其他相关的各方面,如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沟通,召开协会议,落实各种安排;(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合同作解释;(5)合向责任的完成必须通过其他经济手段来保证。对分包商,主要通过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保证分包商能及时地按质按量地完成合同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的控制(1)合同控制的作用l通过合同实施情况分析,找出偏离,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合同实施过程,达到合同总目标,所以合同跟踪是决策的前导工作; l在整个工程过程中,能使项目管理人员一直清楚地了解合同实施情况,对合同实施现状、趋向和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2)合同控制的依据l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如各种计划、方案、洽商变更文件等,它们是比较的基础,是合同实施的目标和依据;l各种实际的工程文件,如原始记录,各种工程报表、报告、验收结果、计量结果等。工程管理人员每天对现场情况的书面记录;(3)合同控制措施合同诊断包括如下内容:1)分析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2)分析合时差异责任;3)问题的处理对工程问题有如下四类措施:1)技术措施;2)组织和管理措施;3)经济措施;4)合同措施。建设工程合同档案管理(1)合同资料种类在实际工程中与合同相关的资料面广量大,形式多样,主要有:1)合同资料,如各种合同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技术规范等;2)合同分析资料,如合同总体分析、网络图、横道图等;3)工程实施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如发包人的各种工作指令、签证、信函、会谈纪要和其他协议,各种变更指令、申请、变更记录,各种检查验收报告、鉴定报告;4)工程实施中的各种记录、施工日记等,官方的各种文件、批件,反映工程实施情况的各种报表、报告、图片等;(2)合同资料文档管理的内容1)合同资料的收集合同包括许多资料、文件;合同分析支产生许多分析文件;在合同实施中每天又产生许多资料,如记工单、领料单、图纸、报告、指令、信件等;2)资料整理原始资料必须经过信息加工才能成为可供决策的信息,成为工程报表或报告文件;3)资产的归档所有合同管理中涉及到的资料不仅目前使用,而且必须保存,直到合同结束。为了查找和使用方便必须建立资料的文档系统;4)资料的使用合同管理人员有责任向项目经理、向发包人作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向各职能人员和各工程小组、分包商提供资料;为工程的各种验收、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资料和证据;建设工程索赔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索赔的起因和分类(1)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是相互的双方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2)设工程索赔的起因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3)分类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l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l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面索赔;l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l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l工期拖延索赔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l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l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或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l工程终止索赔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在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l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3)按索赔要求分类l工期索赔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l费用索赔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建设工程索赔的依据(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适用法律和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3)相关证据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在企业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对方的责任和自身的权利,减轻自己的责任和减少、甚至消除对方的权利。但这一切都必须依法进行。2)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有以下七种。l书证是指以其文字或数字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书和其他载体。如合同文本、财务账册、欠据、收据、往来信函以及确定有关权利的判决书、法律文件等;l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如购销过程中封存的样品,被损坏的机械、设备,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等;l证人证言是指知道、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所提供的证词,或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l视听材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等;l被告人供述和有关当事人陈述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承认犯罪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陈述或否认犯罪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解、申诉。被害人、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l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就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门性的书面鉴定意见。如损伤鉴定、痕迹鉴定、质量责任鉴定等等;l勘验、检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勘察、试验、实验或检查的文字记载。这项证据也具有专门性;3)在工程索赔中的证据:l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l来往信件,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人问题的答复信等;l各种会谈纪要;l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l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l工程照片;l气候报告;l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l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l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l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l各种会计核算资料;l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建设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方法(1)索赔程序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 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答复工程师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6)仲裁与诉讼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2)索赔文件的编制方法1)总述部分概要论述索赔事项发生的日期和过程;承包人为该索赔事项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承包人的具体索赔要求;2)论证部分论证部分是索赔报告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说明自己有索赔权,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如果说合同论证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权能否成立,则款项计算是为解决能得多少款项。前者定性,后者定量;4)证据部分要注意引用的每个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说明,或附以确认件;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和特点(1)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反索赔是相对索赔而言,是对提出索赔的一方的反驳。发包人可以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人也可以针对发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通常的反索赔主要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反索赔;(2)建设工程反索赔的特点1)索赔与反索赔同时性;2)技巧性强,处理不当将会引起诉讼;3)在反索赔时,发包人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发包人在经工程师证明承包人违约后,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款项,或从银行保函中得以补偿;(3)发包人相对承包人反索赔的内容1)工程质量缺陷反索赔;2)拖延工期反索赔;3)保留金的反索赔;4)发包人其他损失的反索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工程结算的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1)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l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例】某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共计长1501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8178m;直径为1.3m的共计长2017m。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的价格,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价格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监理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试验方法及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的增减主要由钻孔桩直径变化而引起的桩本身的费用的变化。直径为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因此,采用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为: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费+直径为1.2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l协商单价和价格: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例如: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发现原设计在排水方面考虑不周,为此业主同意在适当位置增设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单上有100多道类似管涵,但承包商却拒绝直接从中选择适合的作为参考依据。理由是变更设计提出时间较晚,其土方已经完成并准备开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乱了其进度计划,而且二次开挖土方难度较大,特别是重新开挖用石灰土处理过的路堤,与开挖天然表土不能等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意见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管涵价格。经与承包商协商,决定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几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条件相近的管涵价格作为新增工程的基本单价,但对其中的“土方开挖”一项在原报价基础上按某个系数予以适当提高,提高的费用叠加在基本单价上,构成新增工程价格。(2)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工程师应通过FIDIC(1999年第十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串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看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第一种情况:l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l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l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l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第二种情况:l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l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l由于该项目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的费率或价格适用。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明确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索赔费用的组成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参见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我国的这种规定,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不完全一致。按国际惯例,建安工程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现场管理费、保险费、利息等。一般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如图1Z202033所示。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一样的。那些内容可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现概述如下。(1)人工费 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等费用。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用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商应该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建立领料耗用制度,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为了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处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5)现场管理费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讯。交通费等;(6)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拖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至于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规定:l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l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l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l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7)总部(企业)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同意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l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l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总部管理费=公面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l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对某一工程提取的管理费=同期内公司的总管理费×(工程的合同额/同期内公司的总合同)该工程的没日管理费=该工程向总部上缴的管理费/合同实施天数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串保持一致。索赔费用的计算机方法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见解费和利润,即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2)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机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也可能为了中标而过低。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将计算索赔款是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正个施工期;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例】某高速公路由于业主高架桥修改设计,监理工程师下令承包商工程暂停一个月。试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索赔哪些费用?解:可索赔如下费用:1)人工费:对于不可辞退的工人,索赔人工窝工费,应按人工工日成本计算;对于可以辞退的工人,可索赔人工上涨费;2)材料费:可索赔超期储存费用或材料价格上涨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可索赔机械窝工费或机械台班沙上涨费。自有机械窝工费一般按台班折旧费索赔;租赁机械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的分摊费计算;4)分包费用:指由于工程暂停分包商向总包索赔的费用。总包向业主索赔应包括分包商向总包索赔的费用;5)现场管理费:由于全面停工,可索赔增加的工地管理费。可按日计算,也可按直接成本的百分比计算;6)保险费:可索赔延期一个月的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计算;7)保函手续费:可索赔延期一个月的保函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保函手续费率计算;8)利息:可索赔延期一个月增加的利息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9)总部管理费:由于全面停工,可索赔延期增加的总部管理费。可按总部规定的百分比计算。如果工程只是部分停工,监理工程师可能不同意总部管理费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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