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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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来源:发布时间:2010/11/18字号:[大  中  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章 物业

2、管理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第二节 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 物业的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

3、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

4、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5、,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

6、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

7、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座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

8、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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