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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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的通知苏卫医便〔2010〕10号  各市卫生局医政处、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2001年开始,我厅启动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和《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7年,我厅对原《试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暂行标准》)。近几年来,按照《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促进了全省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但医学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不断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现将《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下发各地、各医院征求意见(请从www.jswst.gov.cn医政管理子栏目中下载),请认真组织有关三级医院进行学习和讨论,并将书面意见与2010年3月10日前报我处。  联系人:高鹏,程福珍;联系电话:025-83620807,83620812;传真电话:025-83620810;电子信箱:yzc@jswst.gov.cn。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附件1: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特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凡经省卫生厅评审、确认的三级医院,其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及当地专科发展规划和方向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对照《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六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能独立并常规开展卫生部等级医院评审细则附件中一般科室和临床重点专科规定的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㈡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  ㈢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㈣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㈠临床科室病床数<20张;  ㈡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85%;  ㈢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  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科室;或虽妥善处理,但期限未满三年的;  ㈤科室业务技术不能带动医院其他临床科室技术发展的。   第八条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必须填写《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6份。市属三级医院需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卫生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卫生厅;部、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省卫生厅。第三章评审  第九条省卫生厅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省卫生厅制定《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专业组初审和现场测评两个阶段。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专科,省卫生厅再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测评。  第十二条根据《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需缴纳一定的评审费。第四章确认  第十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测评结果,结合全省实际,确定合格线,对合格线以上的专科,发文予以确认或颁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证书。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滚动竞争、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省卫生厅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资格。其它未经确认的专科,符合第二章申报条件规定的,均可按要求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六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必须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如实填写《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并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备案。部、省属医院直接上报,各市属医院须经所属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十七条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项目要求分值评分要点扣分得分一、技术水平80⒈能独立完成并常规开展相应等级医院重点专科规定的必备项目,疗效较好。50必备项目20分。缺1项扣7~10分(不能独立完成的项目作为缺项);常规开展20分。一个项目不能常规开展扣7~10分。治疗效果10分。一个项目达不到要求扣5分。⒉积极引进并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近3年有引进或创新技术,并获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必须为第一获奖单位)。12获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一等奖得12分,获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有一项得1分。(非第一获奖单位不得分)⒊能开展与重点专科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近3年承担了厅级以上课题(无经费的指导性课题不统计),其中应用性研究项目>70%。近3年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中华医学科技奖)。10课题5分。厅级以上3分;应用性研究项目比例2分,每降低10%扣1分。成果5分。临床应用性研究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得5分;其它研究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每项得3分。⒋近3年专科专业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情况。(非中华系列期刊不予统计;专著必须为5万字以上的正式出版物。)8每篇2分。(被IM、CA、BA、Medline、SCI、EI、ISTP收录每篇加4分)二、人才队伍60⒈有1~3名与临床重点专科业务要求相适应的学科带头人,在本专科技术开展中能起领头作用,具备正高职称,年龄≤60岁。20数量3分。有1名得1分。作用7分。达不到要求扣7分。职称5分。如只有1名,达不到要求扣5分;如有2名以上,有1人达不到要求扣2分。年龄5分。平均年龄>60岁扣5分。 ⒉专业人才形成梯队。医师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达100%,其中硕士学位以上人数≥20%;高、中、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达到等级医院评审要求;人才后备队伍平均年龄≤45岁。25学历要求10分。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职称比例8分。达不到要求扣8分。年龄要求7分。达不到要求扣7分。⒊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率达100%,近3年结业考试合格率达100%。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100%;近3年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取得规定学分率≥95%。15临床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7分,继续医学教育8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非临床专科只检查继续医学教育,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三、医疗设备40⒈相应等级医院重点专科规定的必备项目中,能开展的项目所必需的专科共用设备齐全,设备完好率达100%。10不全扣6分。设备完好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⒉相应等级医院重点专科规定的必备项目中,能开展的项目所必需的专科专用设备齐全,设备完好率达100%。15不全扣8分。设备完好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⒊重点专科主攻方向所必需的专用基本实验设备齐全,设备完好率达100%。10不全扣6分。设备完好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⒋各项设备在业务开展中能充分发挥作用。5达不到要求扣5分。四、专科管理20⒈行政管理组织落实,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制度健全;管理有序。4未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扣1分;制度不健全扣1分;管理混乱扣2分。⒉对业务发展、人才培养及设备配套等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4目标不明确、无发展规划、实施计划或计划无可操作性不得分;内容不具体扣1分。⒊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指标、有考核、有奖惩。6未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得分,指标、考核奖惩缺一项扣2分。⒋群众对重点专科服务的满意度≥85%。6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 总计200  备注:1、评审实行得分制,每一项目得分不超过其分值,不倒扣分,附加分另计。       2、申报前三年经鉴定确认发生医疗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3、《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中有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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