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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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18〕14号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负责人:陈屹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敖山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032731X0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经调查核实,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火灾中外排的消防废水未充分收集,进入外环境。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

2、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18﹞-5-第7002号)显示处理设施外集水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和外排消防废水中的石油类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4)表4中,一级标准评价限值4.04倍、3.14倍和2.1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3、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构成排放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018年1月29日《现场勘验笔录》。2.2018年1月29日《现场视听资料》。3.2018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3证明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存在废水外排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4.《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18﹞第7002号)。证明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外排废水超过规定标准限值。5

4、.营业执照。证明-5-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3月23日向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18〕1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提交了《关于大渡口分公司报废汽车经营场地环保处罚的报告》等材料陈述称:一、该单位经营困难,新修订的报废汽车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其集团公司计划对下属的分公司进行改革;二、高度重视,提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巡查

5、等整改措施;三、邀请重庆市中机中联环保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该单位场地全方位勘察并提出整改方案。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在从事报废汽车分解、回收过程中,未对其产生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导致污染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并对能收集的外排废水进行了收集处理,综合其外排废水超标倍数综合进行处理。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

6、再次发生。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5-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拾伍万元罚款。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

7、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07。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5-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2018年4

8、月24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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