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ID:34898032

大小:3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3-13

重庆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1页
重庆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2页
重庆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3页
重庆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4页
重庆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环执罚〔2018〕14号被处罚单位: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磊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27963Q法定代表人:张钰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电力大厦9楼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磊鑫分公司违规夜间施工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2017年12月25日22时后,你单位承建的长嘉汇F1组团二标段项目未申办《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进行钻机打孔作业。经监测,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值为65

2、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55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1、《重庆市南岸区环境投诉案件交办单》,证明2017年12月25日22时后有居民投诉长嘉汇F1组团二标段项目工地排放噪声扰民;-5-2、2018年1月17日调查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磊鑫分公司长嘉汇F1组团二标段项目负责人伍廷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17年12月25日22时后在长嘉汇F1组团二标段项目工地拍摄的《视听资料》;4

3、、南环(监)﹝2018﹞-ZJD-011号《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证据2、3、4证明,2017年12月25日22时后,你单位承建的长嘉汇F1组团二标段项目进行了无证夜间施工,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标准。5、《营业执照》、《土石方机械开挖分包合同》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磊鑫分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18年3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18〕12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

4、队认为:你单位承建的长嘉汇F1组团二标段项目未申办《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核意见书》,进行钻机打孔作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5-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

5、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规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2017年以来第一次在南岸区违法夜间施工,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对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作规定予以裁量。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磊鑫分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5-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

7、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磊鑫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万元整。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队结案。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

8、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