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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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支罚〔2018〕10号重庆市丰都县银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川职务: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365981990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新城小区新城二社(连新路28号)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我队执法人员2017年12月19日到你公司位于丰都县丰都县名山街道新城小区新城二社(连新路28号)的屠宰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屠宰场污水总排口(长坝田外面的小河沟)处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2.

2、87X103mg/L,氨氮:1.74X102mg/L)超过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丰都)环排证[2017]0096号)的要求(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5mg/L)。5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017年12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2、2017年12月19日在你公司拍摄的现场图片、视频资料;证据1、2证明你公司屠宰场污水总排口位于长

3、坝田外面的小河沟,同时有废水排放。3、2017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执行董事宋建川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据3证明你公司屠宰场产生废水,并从位于长坝田外面的小河沟的污水总排口排出。同时办理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17]第WJD70号)等证据为凭。证据4证明你公司屠宰场污水总排口所排放的废水,超过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丰都)环排证[2017]0096号)的要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5、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丰环支改〔2018〕1号)及送达回执。证明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决定意见。6、重庆市丰都县银盛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365981990),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市丰都县银盛食品有限公司。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8〕1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队依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庆市丰都县银盛食品有限公司

5、于2018年1月4日收到我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8〕1号)后,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诉。我队复核认为:1.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合法排污的一项重要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

6、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许可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执行。52.重庆市丰都县银盛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污水总排口(长坝田外面的小河沟)处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2.87X103mg/L,氨氮:1.74X102mg/L)超过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丰都)环排证[2017]0096号)的要求(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5mg/L),已构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7、一款“禁止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予以裁量。经调处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当依法给予重庆市丰都县银盛食品有限公司处罚,但该公司认识态度较好,整改积极,给予从轻处罚。应当指出的是,你公司要吸取教训,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避免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投诉,自觉维护好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重庆市环境

8、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丰都县银盛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地址:丰都县环境保护局3楼311办公室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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