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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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朝政发[2004]40号作者:朝阳市人民政府日期:04-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采暖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2、,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朝阳市城区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

3、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

4、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已有城市供热工程中,供热锅炉的更新、改造,供热管线的更新、改造,供热管网的拆网、并网,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朝阳市城区内的,必须经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其他县(市)的,由当地县(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分散锅炉和旧房屋,城

5、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未安装热量表实行分户计量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

6、暖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供热企业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

7、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离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第四章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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