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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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李沧人工字〔2018〕2号关于申报2017年李沧区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的意见》(李沧发〔2012〕18号)和《李沧区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李沧办发〔2013〕7号)、《李沧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李沧办发〔2013〕8号)、《李沧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李沧办发〔2013〕9号)、《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4002期)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资金、高端人才办公用房资金补助4项。二、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 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创业创新项目、创新团队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申报时间2018年3月5日-3月16日3.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按照归口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单位受理。区委组织部(区政府3号楼427房间)联系人:王文文,联系方式:87630228;区人社局(枣园路17号人才交流中心203房间)联系人:周珊珊,联系方式:84673301;区科技局(区政府3号楼310房间)联系人:马艳来,联系方式:87619219;区发改局(区政府2号楼106房间)联系人:孙佳,联系方式:87894165;区民政局(区政府3号楼132房间)联系人:彭燕妮,联系方式:87636945。4.受理程序(1)申报主体可通过李沧在线(http://www.licang.net/)下载相关申报表格。(2)根据不同申报项目的材料要求,将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3)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单位现场申报。现场审核材料无误后将当场退还原件,复印件需留下备案将不再退还。 三、审核要求1.各责任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分类,并对享受扶持资金资格进行初审。2.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主体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3.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由各责任单位单位与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议后,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由申报主体足额支付到个人。四、注意事项1.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进一步摸清人才和各类平台载体底数,将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相关单位,按照申报时间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2.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资金中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的房屋补贴申请依《李沧区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流程须知》办理。3.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平台载体符合本区多项鼓励扶持政策(含青岛国际院士港资助服务暂行办法)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4.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委托审计部门对各牵头部门、单位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要求或财经纪律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助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有关款项。 附件:1.申报扶持资金所需材料2.李沧区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申报表3.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报表4.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资金申报表5.李沧区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李沧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李沧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8.《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4002期)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3月2日 附件1申报扶持资金所需材料一、申报可持续发展扶持资金所需材料1.《李沧区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申报表》;2.身份证、护照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3.高层次人才验证材料原件、复印件;4.高层次人才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或其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及股权证明的原件、复印件;5.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或全国省市级领域的学术交流、进修、培训活动;开展各种专题讲座、现场指导、战略咨询等活动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6.《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资金申报表》二、申报创业创新扶持资金所需材料(一)个人项目1.填写《李沧区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申报表》;2.身份证、护照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3.高层次人才验证材料原件、复印件;4.高层次人才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或其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及股权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二)单位项目1.填写《李沧区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申报表》; 2.符合申报总体要求与各专项计划要求的有关项目及申报单位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4.当期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仅针对企业申报的项目);5.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专利许可合同原件、复印件。三、申报住房保障扶持资金所需材料1.填写《李沧区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申报表》;2.身份证、护照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3.高层次人才验证材料原件、复印件;4.高层次人才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或其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及股权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四、申报高端人才办公用房资金补助所需材料1.《李沧区高端人才扶持资金申报表》;2.高端人才验证材料原件、复印件;3.身份证、护照等个人身份材料原件、复印件;4.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附件2申报项目:()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资金李沧区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申报表申报主体(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年月日 填表说明一、填写要求:本申请表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申请单位名称需填写全称。二、指标说明1.封皮“申报项目”分别在相应的()内划“√”。2.本表第一栏“开户银行”、“账号”用于拨付扶持资金。3.本表第一栏“单位简介”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发明专利等。4.本表第一栏“申请扶持资金对象及标准”参照三个办法的扶持对象,扶持资金类别,扶持标准填写,例如:“千人计划”专家,申请住房保障扶持资金20万元。5.本表第二栏“证件号码”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护照等。6.本表第二栏“人才类别”参照三个办法的扶持对象填写,例如: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7.本表第二栏“个人业绩”填写近三年获得的荣誉、奖励,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等。8.本表第三栏“项目简介”填写《李沧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李沧办发[2013]8号)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所列项目情况。9.本表A4纸双面印制,由申报人填写,申报单位研究同意后加盖印章。10.本表内有关栏目填写不开的,可另加附页。 一、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单位全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单位简介申请扶持资金对象及标准 二、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个人扶持资金类填写)姓名性别(照片)证件号码民族国籍职务出生年月学历手机号码E—mail人才类别个人主要业绩 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扶持资金类填写)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完成人认定部门认定时间认定级别项目简介 四、申报、审批意见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初审意见         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复审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3申报项目: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报表申报主体(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年月日 填表说明一、填写要求:本申请表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申请单位名称需填写全称。二、指标说明1.本表第一栏“开户银行”、“账号”用于拨付扶持资金。2.本表第一栏“办公用房情况”填写租房时间、办公用房面积、每年租金等。3.本表第二栏“证件号码”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护照等。4.本表第二栏“人才类别”填写: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特支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等。5.本表A4纸双面印制,一式两份,由申报人填写,申报单位研究同意后加盖印章。6.本表内有关栏目填写不开的,可另加附页。 一、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单位全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办公用房情况二、高端人才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照片)证件号码民族国籍职务出生年月学历手机号码E—mail人才类别三、申报、审批意见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初审意见         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复审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4姓名人才类别专业领域职称职务所在单位专家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E—mail拟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及培训填写:1.事由:2.起止时间:3.目的地:拟邀请或依托高层次人才开展的各种讲座咨询等活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资金申报表申报年度(2017年度)备注:1.此表请于参加学术交流、培训或开展活动10个工作日前通过邮箱报送至区人才办。2.请附邀请函或活动方案扫描件。 附件5李沧区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的意见》,使我区高层次人才保持本领域的先进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指在我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专门用于我区高层次人才知识更新、技能提升的扶持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李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标准第四条扶持对象是通过市级认定、来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际顶尖科学家,每年最高可享受5万元扶持资金。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每年最高可享受4万元扶持资金。(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训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我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业创新型人员;省杰出青年奖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拔尖人才等。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扶持资金。(四)青岛英才;开展创业创新应用项目研究的博士后;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地市级以上区域学科和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省首席技师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等。每年最高可享受2万元扶持资金。 (五)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国内全日制毕业博士或具有海外留学博士学位、且具有二年以上工作或创业经验的人才;青岛拔尖人才;贡献突出、有发展潜力、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市首席技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岛金融人才;青岛名师名校长;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青岛文化名家;青岛和谐使者等。每年最高可享受1万元扶持资金。(六)每名专家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形式。(一)选派高层次人才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及培训。1.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人员(或团队),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升级,进行的学习培训。2.高层次人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经本单位同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参加的国际或全国省市级领域内的学术研讨、进修或学术交流等活动。(二)邀请或依托各级高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团队、世园专家团队、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团队等),开展各种专题讲座、现场指导、战略咨询等活动。第一章审批程序第六条扶持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审批。 (一)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为高层次人才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申请主体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分类,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对享受扶持资金资格进行初审。(三)有关部门按职能要求对口受理、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五)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扶持对象签订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扶持协议,并给予资金拨付。第一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扶持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从人才发展基金中安排预算,原则上不突破预算定额;年度结余部分留存至下一年度使用。(二)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提出扶持资金数额的初步建议,并建立相应业绩评估和作用发挥评估制度,加强对扶持对象的跟踪服务。(三)区财政局加强对扶持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监管。(四)区审计局每年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应待遇,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并依法追缴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负责扶持资金审核、拨付、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学术交流及培训、专题讲座、现场指导、战略咨询等活动,应当是以促进学术研究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不能以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名义,进行小团体聚会、旅游等与学术无关的活动。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列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二条中央、省、市驻李沧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对我区人才工作和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李沧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的意见》,加快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步伐,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和《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聚集行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指我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专门用于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发展的扶持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李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标准第四条经市级认定并来我区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市资金扶持政策基础上,一次性给予市资金扶持政策标准20%的扶持资金。具体标准为: (一)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津贴;根据学科领域研究或实验室建设,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二)“千人计划”专家;国际顶尖科学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三) 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训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我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省杰出青年奖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拔尖人才等,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五)青岛英才;开展创业创新应用项目研究的博士后;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地市级以上区域学科和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省首席技师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等,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六)青岛拔尖人才;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市首席技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岛金融人才;青岛名师名校长;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青岛文化名家;青岛和谐使者等,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第五条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结合项目需要引进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对经市认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业创新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10-40万元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合作,建设并运营各类人才平台。对经市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市级以上课题项目实验室,开展工作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2-6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大对“聚青创业计划”、“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等的建设力度。通过营造扶持大学生创业、留青工作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的创业创新人才来我区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15、10万元的项目研发扶持资金。第八条 对未达到市级认定标准,但所从事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有发展潜力、贡献突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以下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一)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在我区工作1年以上的;(二)国内全日制毕业博士或具有海外留学博士学位且在我区工作1年以上的;(三)我区发展紧缺专业,全日制毕业硕士且在我区工作3年以上的。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挥引才主体作用,设立李沧区突出贡献人才奖和引才工作突出贡献奖,每两年选拔1-3名对李沧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和1-3个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分别给予个人10-15万元、单位20-30万元的奖励。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现有人才的培养和选拔。用人单位每培养选拔出一名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人才,该人才即按相同标准给予扶持资金,并给予该单位一次性1-5万元人才培养扶持资金。第十一条对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突破现有政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给予扶持。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扶持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审批。(一)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创业创新项目、创新团队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申请主体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分类,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对享受扶持资金资格进行初审。(三)有关部门按职能要求对口受理,对初审通过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五)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议,并给予资金拨付。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扶持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从人才发展基金中安排预算,原则上不突破预算定额;年度结余部分留存至下一年度使用。(二)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提出扶持资金数额的初步建议,建立相应业绩评估和作用发挥评估制度,加强对扶持对象的跟踪服务。 (三)区财政局加强对各项扶持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监管。(四)区审计局每年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应待遇,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并依法追缴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负责扶持资金审核、拨付、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七条中央、省、市驻李沧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创业创新项目,根据对我区人才工作和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给予资金扶持。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李沧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的意见》,为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和《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聚集行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指我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专门用于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的扶持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李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已办理人才引进、注册落户手续或《青岛市居住证》,来我区工作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在享受市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再享受以下政策。 第五条扶持形式包括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家补贴、周转住房、租房补贴。安家补贴一次性发放,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安家补贴、周转住房、租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标准是:(一)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国际顶尖科学家可享受安家补贴20万元。(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可享受安家补贴10万元。(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 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训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我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省杰出青年奖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拔尖人才等,可享受安家补贴6万元。(四)青岛英才;开展创业创新应用项目研究的博士后;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地市级以上区域学科和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省首席技师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等,可享受安家补贴3万元。(五)全日制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为期3年每人每月400—600元房租补贴。(六)(一)到(四)款所列高层次人才若放弃享受安家补贴,可免费入住60—120平方不等的人才公寓3年。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扶持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审批。(一)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创业创新项目、创新团队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申请主体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分类,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对享受扶持资金资格进行初审。(三)有关部门按职能要求对口受理、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五)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扶持对象签订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协议,并拨付资金或提供人才公寓。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扶持资金和人才公寓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从人才发展基金中安排预算,原则上不突破预算定额;年度结余部分留存至下一年度使用。(二)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提出住房保障的初步建议,加强对扶持对象的跟踪服务。(三)区建管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筹措。(四)区财政局加强对各项扶持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监管。(五)区审计局每年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第八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人才公寓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应待遇,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并依法追缴已拨付资金,由区建管局停止其人才公寓居住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负责扶持资金或人才公寓审核、拨付、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中所列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一条中央、省、市驻李沧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创业创新项目,根据对我区人才工作和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002期)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会议纪要2014年12月2日,区委常委、组织部长陈北平同志在区机关3号楼第十六会议室主持召开李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纪要如下:一、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为高端人才来李沧创业提供办公用房或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建议》。一是落实扶持政策。对来我区创业创新的(不含非区属企事业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特支计划” 专家、泰山学者等高端人才提供不超过100-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或给予相应的办公用房资金补助。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的意见》(李沧发〔2012〕18号)要求,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办公用房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需要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根据《李沧区高端人才办公用房补助工作流程》办理,补助资金从区人才发展基金列支。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突破现有政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二是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其他区市给予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及我区相关创业园区房租标准,建议我区租金补助以高端人才实际租赁的办公场所的合同为准,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租金不超过2.5元/平方米*天(此标准三年后可以适当调整),限额以内据实补助,补助时间为3年,每年拨付一次,每位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只可享受一次本租金补助。三是补助资金监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委托审计部门对各牵头部门、单位人才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或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助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有关款项。二、会议通报了市人才考核进展相关情况三、会议研究确定了其他事项 一是完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发挥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整体合力。二是人才引进工作由政府引导,但不能依赖政府,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奖励政策宣传力度,多方面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引才的主体的作用。三是人才引进加快推进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四是引进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并重,通过引进人才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在人才发展基金存量的基础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要研究新的投资办法加大对人才、项目的资金扶持,提高人才发展资金增量。出席会议人员:区委组织部姜岱尧,区委宣传部孙丽云,区委统战部张敦义,区委政法委王鹏,团区委李珺竹,区科协李学峰,区发展改革局李宝群、廖高文,区教体局宋丽华、区科技局曹义德、侯宗梅,区民政局王宪军,区财政局李宪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任言力,区建管局刘承杰,区商务局赵刚、区文新局钱宗武,区卫生局徐江,区金融办王胜,李村街道王旭梅,虎山路街道张洪平,浮山路街道邢丽莎,永清路街道盖勇,振华路街道兰功杰,永安路街道王旭升,兴华路街道王焕启,兴城路街道孙俊鹏,楼山街道高孟勇,湘潭路街道徐晓青,九水路街道刘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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