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之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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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chinalawedu.com/司法考试刑法之危害后果司法考试刑法之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司法考试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之行为对象司法考试刑法之危害行为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概念与特征危害后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危害后果不同于法益侵犯:后者是犯罪的本质,前者是本质表现出来的现象。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

2、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危害后果的特征:1.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2.侵害性与危险性:危害后果反映法益侵犯性,但不等于法益侵犯性。3.现实性:危害后果包括现实的侵害事实,还包括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但不包括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属于行为的属性)。4.多样性:危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多样,需要根据犯罪的法益内容具体判断。【经典考题】(2008年试卷二第1题)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

3、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http://www.chinalawedu.com/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危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即承诺无效,所以,无论幼女承诺与否,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幼女的性权利。既然甲与13岁的孙某发生

4、了性行为,就侵犯了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既然侵犯了该罪法益,当然就造成了危害后果。A选项命题本身错误。2.丢失枪支不报罪条文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并不属于该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他人捡拾枪支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清洁工捡拾之后立即上交,当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B选项命题本身正确。注意:属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如果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认识到会发生这一结果;而作为客观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由于不属于构成要件,成立故意犯罪时不

5、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内容,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严重结果”的可能性。3.拐骗儿童罪的法益是儿童在本来生活场所的生活状态或者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状态。丙诱骗5岁儿童离开福利院,已经侵犯该法益,所以该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至于儿童之后的生活状态等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C选项命题本身正确。4.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以及他人财产。对于行为人恶意透支的情形,只有经过发卡银行向本人(两次以上)催收,三个月内不归还的,才能认定侵犯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才能认定造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危害后果。之所以做这种要求,是因为信用卡本身允许透支,即使主观上恶

6、意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就不可能侵犯该罪法益,也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题正确答案为A。(二)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1.侵害犯与危险犯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http://www.chinalawedu.com/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例如故意杀人既遂是侵害犯,故意杀人未遂是危险犯;114条的放火罪等是具体的危险犯,115条是侵害犯。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

7、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等。(三)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

8、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注意:法律敎育网 一方面,结果加重犯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一般是放到罪数理论里面讲解。不过,在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并不涉及罪数判断问题。但是,结果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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