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房产管理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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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北区房产管理一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单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

2、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本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要为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执法平台

3、建设到位、各项工作推进到位。第五条本单位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启动程序记录第六条执法监察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做好申请内容记录:(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二)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三)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记

4、录。第七条本单位相关科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部门印

5、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第八条本单位可以根据执法需要,在办公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第九条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本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执法监察科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处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批准手续。第十条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基本事实、承办人意见及签名日期、办案负责人意见及签名日期、执法监察科负责人意见及签名日期等事项

6、。第十一条执法监察科对下列案件来源应当予以登记:(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交办;(三)其他机关移送;(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第十二条执法监察科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或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

7、录。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应当对告知过程进行记录;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本单位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载明;(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

8、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四)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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