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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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

2、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

3、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

4、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契约的目的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他的理论反映了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在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是通过保护被害人这一最少受惠者群体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基于社会

5、公平正义的考虑,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是国家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从而有利于强化国家责任和保护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对处于生活、医疗困境的被害人予以救助,可以避免被害人为获取赔偿而与加害人“私了”,从而依法保护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地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正如日本著名的犯罪学家大谷实所认为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通过确保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以防止犯罪,从而为维持社会秩序作出贡献的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人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

6、任,被害人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案件中,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得不到帮助,就可能走上上访之路,久访不息,甚至对社会进行报复,导致矛盾激化。这些矛盾倘若不加以化解,必将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危及社会和谐稳定。消除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因素、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国家的重要义务和道义责任。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通过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生活、医疗困难,从而可以达到消除矛盾和冲突,控制犯罪,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现状及认识误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现状我国的

7、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可能无法破案,或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使赔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可能遇到“执行难”,无法得到赔偿。就连张君、马加爵、邱兴华等震惊全国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都未能得到赔偿。“因加害人无力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都成为了‘空判’。”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由于历史的

8、原因,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价值观的影响,导致在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过于强调对国家公益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人私益的维护。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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