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

浅谈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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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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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本文浅析了“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国外庭前会议的模式、我国适用庭前会议所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同时重点论述了庭前会议审理的主要内容。关键词:证据开示;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导语: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款初步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此项程序的建立打破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

2、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由此,我国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一、“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一)实现控辩双方信息对称基于1979年刑诉法确立的实体性庭前审查所具有的弱化庭审程序、易造成法官预断的弊端,1996年刑诉法作了相应的修改,使得庭前审查转变为一种程序性的审查,弱化了庭前审查程序。这种修改是为了适应我国的审判方式由原来的强职权主义下的审问模式向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控辩模式的转变。1996年刑诉法确立的庭前审查程序只允许控方提供指控材料,而完全不考虑辫方的意见和证据

3、,易造成“厚此薄彼”式的书面审,可谓有失公正。而新刑诉法不仅实现公诉机关全案移送,而且增加“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均可参加庭前会议,双方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补充提交材料,并且能够进行辩论,避免法庭审理中出现“证据突袭”,实现信息对称,保证控辩双方诉权平等。(二)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现行的庭前审查内容是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51条规定,主要包括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开庭时间及地点、传唤当事人等,这对于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而言,意义并不大。因为诸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问题等

4、,这些问题都要等到法庭上加以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通常要中断审判程序的进行,毫无疑问会延长整个纠纷解决的时间。由于没有庭前活动充足的准备,法官无法明晰案件的主要争异点,无法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新刑诉法设置“庭前会议”程序,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等问题,有利于保障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同时,还能确定法庭审理重点,有效引导法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三)有利于审查和筛选证据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以公开的方式将自己欲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展示,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争辩以确定各项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审判人员在庭前会

5、议中将那些不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材料以及非法获取的证据材料排除在庭审之外,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二、国外庭前会议的模式(一)美国模式在美国,庭前审查程序称之为庭前会议,其主要目的在于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以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如果缺乏合理根据就要撤消指控,以防止轻率将被告人交付审判,保护被告人名誉及其他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庭前会议还有一项议程即“证据先悉”的程序,控辩双方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全方位地摸底,掌握控方持有的证据材料。控方必须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足以确立合

6、理根据的必要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进行庭前审查的法官不能再主持同一案件的庭审,以防止对案件形成预断。(二)英国模式英国规定,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先要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或称起诉审,负责预审的法官就称为预审法官。预审主要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而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预审一般公开进行,有两种形式即书面审和言词审。书面预审是预审法官只根据书面陈述,控

7、辩双方不必口头提证或辩论,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言词预审是双方当事人用言词提供证据和经过口头辩论,然后预审法官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三、“庭前会议”需贯彻的基本原则从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一个组织严密、高效、客观、公正的庭审,往往需要法院开展一系列的庭前活动。完备的庭前会议程序是顺利、高效庭审的保障。针对我国“庭前会议”程序需要贯彻的原则,笔者提出如下几点见解:(一)平等参与原则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8、代理人、审判人员。作为刑事案件进入庭审的最后一道屏障,庭前会议程序在一定意义上为控辩双方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的平台。在这场信息交换活动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是前提,这不仅要求双方在知悉信息的范围上、机会上保持均等,更重要的是要给予双方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手段,因为只有手中握有相等的资料,才算得上交换时地位的平等。(二)明晰争议原则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双方互相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积极的信息交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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